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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同步训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8日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四项均符合规定。
  2.A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选项A不符合法律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C不符合法律规定。
  3.BD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
  4.ABC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AC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该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合伙协议另行约定;另外,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D没有提及“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因此是错误的。
  6.AC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应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是“债务发生后”才退伙,因此这属于合伙人在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此时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7.A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选项D中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得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所以选项D的说法错误。
  8.AB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入伙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不是入伙人必须向原合伙人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法律中没有此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AB的说法正确,选项CD的说法错误。
  9.A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财产的继承。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因此,选项BC错误。
  10.AB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A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权利。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C中说的“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是可以约定的。
  12.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情形。
  13.AB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乙丙均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丁承担有限责任,选项C正确。
  14.AB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应承担的责任。
  15.ABCD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6.B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解散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不是法定的解散原因,而是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也应当解散。
  17.ABCD
  【解析】本题考核清算人产生的方式。根据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 日内指定-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8.ABD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19.BCD
  【解析】本题考核收购境内资产的价款支付期限。根据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该合营企业于2012年3月1日成立,甲公司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向乙公司支付120万美元的购买金。因此,A选项是符合规定的;另外,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B选项和C选项因甲公司在向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数额不足总金额的60%,是不符合规定的;D选项因不符合应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的规定,也是错误的。
  20.AC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没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1.A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规定。(1)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或者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2)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3)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22.BC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的表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此题只有BC需要董事-致通过。
  23.A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须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1)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因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合营-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4.AC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规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合营期限的行业是:(1)服务性行业(财务咨询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都属于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25.ABC
  【解析】本题考核合营企业终止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26.ACD
  【解析】本题考核合作企业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事项。根据规定,合作企业合作者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和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均需要经过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27.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
  28.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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