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同步训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8日
  四、简答题
  1.【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乙、丙、丁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2.【答案】
  (1)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因此题目中说“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这不符合规定。
  (2)甲聘请王某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
  (3)郑某没有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乙仅征得甲的同意,没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郑某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答案】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本题中,甲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执行合伙事务并向其支付报酬是符合规定的。
  (2)不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本题中,乙参与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答案】
  (1)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
  (3)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①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
  ②合作期满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错误。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5.【答案】
  (1)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收购价款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分期缴付出资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因此,本题约定的在6个月内支付280万元是不符合规定的。
  (2)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3)约定的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方在满足-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本题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233网校编辑推荐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备考冲刺试题

  233网校讲师独家解读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考策略点拨

  热点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网校课程全科VIP班 点击免费试听>>

  包含: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精讲+冲刺+习题+考点预测+真题解析+模考押题2套)不过2015年免费重学

  赠送:课后习题+章节练习+课件下载+在线模考+讲师答疑

  报名咨询:4000-800-233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