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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冲刺习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15日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CD
  【解析】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本题中,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金额不得超过150万元,超过该限额的由股东会决议通过,该投资为200万元,应由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符合规定,因此,选项ACD错误。
  2.
  【答案】AD
  【解析】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
  【答案】BD
  【解析】(1)选项AC: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2)选项B: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
  【答案】BCD
  【解析】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召开。
  5.
  【答案】AD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7.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2)选项C: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大于等于1/2)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大于1/2)同意。
  8.
  【答案】A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9.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没有表决权。
  10.
  【答案】ACD
  【解析】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属于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1.
  【答案】AD
  【解析】(1)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2)选项C: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12.
  【答案】CD
  【解析】(1)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10)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而非出席会议)的“过半数”(≥10)通过。
  13.
  【答案】ABD
  【解析】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4.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发行普通公司债券属于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事项,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15.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D: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2)选项B:属于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3)选项C: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16.
  【答案】ABC
  【解析】选项D: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17.
  【答案】ABCD
  【解析】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8.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C: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D: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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