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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冲刺习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15日

  三、判断题
  1.
  【答案】×
  【解析】在不同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而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权被持有而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
  2.
  【答案】×
  【解析】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不符合规定。
  3.
  【答案】×
  【解析】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4.
  【答案】×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答案】√
  6.
  【答案】×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7.
  【答案】×
  【解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
  8.
  【答案】√
  9.
  【答案】×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而非必须)有职工代表;所有的监事会都应当包括职工代表。
  10.
  【答案】×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11.
  【答案】×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12.
  【答案】×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3.
  【答案】√
  【解析】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14.
  【答案】×
  【解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15.
  【答案】√
  【解析】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6.
  【答案】√
  【解析】公司自行组成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7.
  【答案】√
  18.
  【答案】×
  【解析】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
  【答案】×
  【解析】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
  【答案】√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1年内不超过25%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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