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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10日
  十四、公司解散和清算熟悉
  (-)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5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特殊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1.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因提起解散而收购股份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
  (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3)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例题14·判断题】甲股东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5%。甲股东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解散事由。根据规定,股东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1.清算组成立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清算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人民法院指定。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表2.8关于通知和公告以及债权申报期限的总结

企业类型

通知或者公告期限

债权人要求担保、清偿、申报债权期限

通知

公告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15 Ft内

30日内

00日内

合伙企业解散

10 Et内

00日内

30日内

45日内

解散

10日内

60日内

30日内

45目内

公司

合并

10日内

30日内

30日内

45 Et内

减少注册资本

10 Et内

30日内

30日内

4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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