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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10日

  九、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掌握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
  (-)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2)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提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人数为5~19人。比如甲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9人,则当董事人数降至4人时,属于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如果降至5人,虽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但是却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这两种情况都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②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例题10·多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总额为10000万元,董事会成员有5人。该公司下列情形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张某辞去董事职务

  B.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为2000万元
  C.持有公司股份1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时
  【答案】 AC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本题该公司由于甲董事辞去董事职务而导致董事人数少于5人);(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本题该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未达到股本总额的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表2.5关于临时会议召开条件的比较

会议名称

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
  ④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董事会

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董事会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董事;

  ③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中,监事会是必设机构,因此没有“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这-点)

  2.股东大会的职权
  (1)股东大会的职权与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2)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提示】对于非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②审议公司在-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③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④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⑤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主持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②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③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主持。
  ④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⑤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救济制度的最后-点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无“连续90日”的时间限制。
  (2)会议通知
  ①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②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召开股东大会的,对于记名股票的股东,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年会在召开20目前通知,临时会议在召开15目前通知。对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由于是“无记名”股票,因此不能确定其具体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是应该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开的是年会还是临时会议,针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召开的30日之前依法进行公告。
  4.股东大会的决议
  (1)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股份有-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
  ①普通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②特别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注意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方式的不同。
  (二)董事会、经理
  1.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有“异曲同工”之处。唯-区别是“临时董事会”中不涉及“监事”提议召开,只能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中可以由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此区别有可能作为考试出题的“陷阱”,请考生注意把握。
  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人-票。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提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而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情形,应注意把握:
  (1)委托的形式必须是“书面”;
  (2)受托人必须也是“董事”。
  7.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提示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8.【2011年简答题】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201 1年简答题】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设主席-人,可以设副主席。
  2.监事的任期与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监事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监事会的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次会议。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次会议。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2011年
  多选题】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2013年多选题、2011年多选题】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提示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提示2】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提示】上述“②”中说的是自然人股东,适用1%的比例;上述“③”中说的是单位股东,适用5%的比例。
  ④最近-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201 1年判断题】增设关联关系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示】此处的董事会会议中“出席人数”与“通过人数”须均为“过半数”。且均指“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
  表2.6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不同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股东人数限制不同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发起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为出资证明

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组织机构不同

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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