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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经济仲裁

来源:233网校 2018年6月18日

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一章第三节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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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二)适用范围

可以伸裁的情形: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不能伸裁的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规定,不适用《仲裁法》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理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仲裁庭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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