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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必背考点:第3章

来源:233网校 2018年7月25日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必背考点出炉啦!大家快背起来!中级会计冲刺提分技巧>>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必背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特征:

1)投资人对企业的債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设立条件

投资人

一个“中国”“自然人”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企业名称

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同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用劳务出资)。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注意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注意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注意】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部门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3、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应当有效。

4、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債要求的, 该责任消灭。

【必背考点2】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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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考点3】合伙企业约定事项VS法定事项

约定大于法定

法定事项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5)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学医另有约定除外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作伙伴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拉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必背考点4】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利润分配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亏损承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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