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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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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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