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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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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合伙人的人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2.有限合伙人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
  3.有限合伙人关联交易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财产转让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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