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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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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保管是无偿的。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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