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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规定继续教育成为从事会计的必要条件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今后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新规: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制,从24分上升到90学分

新规: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网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继续教育情况成为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

新规新增内容: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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