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证券从业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证券从业《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新增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来源:233网校 2018-10-12 08:16:00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为新增,考纲要求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点击试听>>精讲班课程巧妙快速记考点章节习题同步在线做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1.自我交易及同业竞争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份额的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表见普通合伙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入伙、退伙

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备考推荐

证券从业考试题库模拟试卷测试做题(适用于新教材)

证券从业APP复习资料包免费下载不断更新

讲师课程:证券从业取证班全面解析新大纲考点,零基础有效通关,送官方新版教材+VIP题库(各科发布4套试卷)【试听考点讲解>>】【下载APP掌上刷题】 

相关阅读

添加证券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证券从业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证券从业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