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一种服务形式,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的一种。
本书将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其他机构统称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两大类。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上述各种形式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品种的选择、投资组合以及投资理财规划建议等。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另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 ,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
(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代理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一)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的区别与联系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两类基本业务形式有密切联系,提供服务的人员分别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
在服务流程上,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证券投资顾问团队依据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整合形成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顾问建议,再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
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存在如下不同:
立场
服务方式和内容
服务对象
市场影响
1、立场不同
• 证券投资顾问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建议;
• 证券分析师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进行研究分析,撰写发布研究报告。
2、服务方式和内容不同
• 证券投资顾问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建议及买卖时机等;
• 证券研究报告操作上向不特定的客户发布,提供证券估值等研究成果,关注证券定价,不关注买卖时机选择等具体的操作性投资建议。
3、服务对象不同
• 证券投资顾问一般服务于普通投资者,强调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等提供适当的服务;
• 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服务于基金、QFII等能够理解研究报告和有效处理有关信息的专业投资者,强调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接收人。
4、市场影响不同
•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证券投资及其利益密切相关,但通常不会显著影响证券定价;
• 证券研究报告向多个机构客户同时发布,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二)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经纪人的区别与联系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证券经纪人并非证券公司的员工,其服务范围也不包含提供投资建议,与证券投资顾问从服务主体到服务范围均有较大区别。 证券投资顾问作为证券公司的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应当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推广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基金投资顾问人员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宣传推介,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陈述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充分揭示风险,注重对满足客户财富管理目标以及改善客户投资体验能力的展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为客户匹配基金组合策略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的历史业绩。
匹配后展示基金组合策略历史业绩的,应当为基金组合策略过往1年以上的整体业绩,同时以显著方式披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风险指标,并提示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为其他客户创造的收益并不构成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以概率分布等方式展示基金组合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的,应当充分披露使用的假设、数据范围和模型,提示展示内容不是对未来业绩的预测或保证,同时以显著方式展示波动率、最大回撤、亏损概率等风险指标。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了解客户投资目标、投资期限、 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等情况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投资顾问人员使用统一的具有留痕功能的系统提 供服务。
提供互联网在线服务的,系统应当具备供客户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提供电话或者现场服务的,基金投资顾问人员应当在首次向客户提供服务前,提示客户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服务过程或者留存相关资料。
根据2023年3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直接接触客户、提供面对面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基金投资顾问人员应当告知客户基金从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查询路径。
(二)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评估、 科学界定基金组合策略和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水平,根据客户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提供适当的服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全面了解客户情况,为客户提供资金规划、资产配置等投资规划方案,并根据客户不同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为客户匹配不同的基金组合策略的,可以按照服务整体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了解客户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等情况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
(三)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要求客户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了解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特征和相关风险。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提供充足时间供客户阅读、了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风险揭示书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及基金组合策略与单只基金存在差异,充分揭示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
风险揭示书模板由基金业协会制定。
2023年3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对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做了规范。
(四)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
向《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规定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使用标准化模板签订服务协议,标准化模板 由基金业协会制定。
与普通投资者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3. 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和方式,包括资金规划、资产配置等投资规划方案,以及不同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对应的基金组合策略;
4. 履行持续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
5.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6. 费用收取的项目、标准,以及支付方式等;
7. 服务终止的情形、程序等;
8. 可能影响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的其他事项。
(五)费用收取
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收取应当合理,向客户充分揭示并协议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一般收费水平或者低于成本的价格开展服务。
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可以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从客户授权账户中支取,服务协议应当以显著方式充分揭示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六)持续服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加强客户服务,提高顾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投资行为引导,协助客户科学、理性配置基金,持续提升客户基金投资体验。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当向客户提供本机构有效联系方式,谨慎勤勉履行持续注意义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持续关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变化,及时评估投资规划方案的有效性和基金组合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的稳健性,监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内容与客户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程度,对不匹配的情况予以及时处理;
2. 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科学设置投资者教育内容和方式,帮助基金投资者树立长期、科学的投资理念和理性、客观的风险意识;
3. 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程序、内容和要求,通过定期、不定期回访了解业务运行情况和服务效果;
4. 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在明显位置公布投诉方式、渠道等信息,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5. 其他有助于提高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质量和保护客户权益的服务内容。
(七)客户回访
1、新开业务客户回访
新开业务客户回访是指对近期新签署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客户进行回访。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是否向客户充分解读业务规则与揭示风险,分支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和营销投资顾问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推介、 确保收益或本金不亏损承诺、夸大或不真实营销、违背客户意愿等情形,提醒客户注意身份证件和密码的保管等。
2、客户满意度回访
客户满意度回访是指对终止协议的客户进行满意度回访,或按基金投资顾问机构要求对特定客户进行回访,收集客户建议或意见。
3、客户持续管理回访
客户持续管理回访是指客户签约后,基于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持续管理的需要,如投资顾问策略风险特征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告知客户或需要与客户沟通确认,对客户进行的回访。
4、专项回访
专项回访是指基于某种管理目的而进行的回访,如针对签约客户,系统自动追溯客户签约前较短时间内的风险等级测评与分类变化情况,如发现客户在此期间风险承 受等级提高,经数据分析存在可疑情形或需要与客户核实的,则进行专项回访。
(八)合作服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与其他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合作管理,明确职责分工,有效区分和隔离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与合作机构开展的业务,确保客户了解不同主体的职责与分工。
未取得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环节。
合作机构应当配合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实施业务留痕,不得自行收集、传输、留存客户信息。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依法与其他主体开展合作的,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业务情况。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委托其他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为其提供基金研究、基金组合策略、 算法和模型的设计和运营等外部服务的,应当建立完善的外部服务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机构选聘、监督、考核、评估、解聘的标准和流程,确保所接受外部服务符合法律 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前款规定的外部服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对客户的受托义务不因委托其他基金投资顾问 机构提供外部服务而免除。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与基金销售机构合作,基于客户在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等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应当有效区分和隔离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与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和客户授权开展客户数据交换,由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客户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办理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收取。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分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人员可以向客户介绍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基础知识,或者应客户问询介绍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本情况,不得介绍具体基金组合策略。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与客户约定由第三方机构对授权账户进行监督的,该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与基金销售机构合作,基于客户在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等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组织架构
(1)试点机构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在公司层面建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2)试点机构应当建立基金产品的备选库制度。公司应当安排专业研究团队对每一只入库基金产品及相关基金管理人实施标准化、流程化的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试点机构应当明确各类产品的出、入库标准,产品出、入备选库应当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试点机构合规风控部门应当监督基金产品备选库制度的执行。
(3)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产生应当由试点机构集中、统一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产生和调整,并评估形成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
市场风险的特征与分类
1、市场风险特征
市场风险:因市场价格变量波动而给经济主体带来损益的风险。市场风险通常来源于整个经济体系,而不是交易对手或金融机构内部,因此,它具有明显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很难通过分散化投资完全消除。
2、、市场风险的四种类型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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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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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价风险 |
即期限错配风险,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就固定利率而言)或重新定价期限(就浮动利率而言)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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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曲线风险 |
1、正常情况下,金融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到期收益率越高。但因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收益率曲线的斜率和形态都可能发生变化(出现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 2、在市场分割理论下,利率期限结构取决于短期资金市场供求状况与长期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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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风险 |
也称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或基差风险,是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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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性风险 |
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给期权出售方带来的风险。 |
(二)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指由于汇率的不利变动而导致发生损失的风险。
汇率波动取决于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主要包括:国际收支、通货膨胀率、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市场预期以及投机冲击等,以及各国国内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
(三)股票价格风险
股票价格风险:指由于股票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每个股票市场至少应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
(四)商品价格风险
商品价格风险:指其持有的各类商品及其衍生头寸由于商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商品价格波动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形势、商品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国际炒家的投机行为等。
客户评级的内容和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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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评级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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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投资机构对客户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计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风险的大小。 评价主体:商业银行 评价目标:客户违约风险 评价结果: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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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1)违约: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等信用风险参数的基础。 (2)违约概率:借款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发生违约的可能性。一般被定义为借款人内部评级1年期违约概率与0.03%中的较高者。 违约概率的估计: ①单一借款人的违约概率; ②某一信用等级所有借款人的违约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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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方法 |
(1)专家判断法:即专家系统,是依赖高级信贷人员和信贷专家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丰富经验,运用各种专业性分析工具,在分析评价各种关键要素基础上依据主观判断来综合评定信用风险的分析系统。 考虑因素∶ ①与借款人有关的因素,包括声誉、杠杆、收益波动性。 ②与市场有关的因素,包括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水平 (2)信用评分模型:一种传统的信用风险量化模型,利用可观察到的借款人特征变量计算出一个数值(得分)来代表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并将借款人归类于不同的风险等级。 对个人客户而言,可观察到的特征变量主要包括收入、资产、年龄、职业以及居住地等; 对法人客户而言,包括现金流量、各种财务比率等。 信用评分模型的关键在于特征变量的选择和各自权重的确定。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信用评分模型有线性概率模型,Logit模型、Probit模型和线性辨别模型。 (3)违约概率模型: 常用的违约概率模型包括: ①RiskCalc模型:在传统信用评分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模型,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步骤从客户信息中选择出最能预测违约的一组变量,经过适当变换后运用logit/Probit回归技术预测客户的违约概率。 ②KMV的CreditMonitor模型:一种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模型,其核心在于把企业与银行的借贷关系视为期权买卖关系,借贷关系中的信用风险信息因此隐含在期权交易中,从而通过期权定价理论求解出信用风险溢价和相应的违约率,即预期违约概率。 ③KPMG风险中性定价模型:核心思想是假设金融市场中的每个参与者都是风险中立者,不论是高风险资产、低风险资产或无风险资产,只要资产的期望收益是相等的,市场参与者对其的接受态度就是一致的,这样的市场环境被称为风险中性范式。 ④死亡率模型:根据贷款或债券的历史违约数据,计算在未来一定持有期内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或债券的违约概率,即死亡率。通常分为边际死亡率和累计死亡率。 |
债项评级的内容和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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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项评级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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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对交易本身的特定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后估计的债项损失大小。 特定风险因素:包括抵押、优先性、产品类别、地区、行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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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风险暴露(EAD) |
指债务人违约时预期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的风险暴露总额,包括已使用的授信余额、应收未收利息、未使用授信额度的预期提取数量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若客户已经违约,则违约风险暴露为其违约时的债务账面价值; 若客户尚未违约,则违约风险暴露对于表内项目为债务账面价值,对于表外项目为:已提取金额+信用转换系数×已承诺未提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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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失率(LGD) |
指估计的某一项违约后损失的金额占该违约债项风险暴露的比例,即损失占风险暴露总额的百分比(损失的严重程度,LGD=1-回收率) ①市场价值法:通过市场上类似资产的信用价差和违约概率推算违约损失率,其假设前提是市场能及时有效反映债券发行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主要适用于已经在市场上发行并且可交易的大企业、政府、银行债券。根据所采用的信息中是否包含违约债项,可进一步细分为市场法(采用违约债项计量非违约债项LGD)和隐含市场法(不采用违约债项,直接根据信用价差计量LGD)。 ②回收现金流法:根据违约历史清收情况,预测违约贷款在清收过程中的现金流,并计算出LGD,即: LGD=1-回收率=1-(回收金额-回收成本)/违约风险暴露 |
移动平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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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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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移动平均线: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将一定时期内的证券价格(指数)加以平均(通常是收盘价的平均值),并把不同时间的平均值连接起来,形成一根MA,用以观察证券价格变动趋势的一种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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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以算术移动平均线(SMA)为例,其计算公式为: MA(n)=(第1日收盘价+第2日收盘价+第3日收盘价+…+第n日收盘价)/n n是MA的参数,表示移动平均周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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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
①追踪趋势 ②滞后性 ③稳定性 ④助涨助跌性 ⑤支撑线和压力线的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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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
(1)单根MA的应用:葛兰威尔的移动平均线八大买卖法则 买入信号: ①MA从下降开始走平,股价从下上穿平均线; ②股价跌破平均线,但平均线呈上升态势; ③股价连续上升远离平均线,突然下跌,但在平均线附近再度上升; ④股价跌破平均线,并连续暴跌,远离平均线。 卖出信号: ①移动平均线呈上升状态,股价突然暴涨且远离平均线; ②平均线从上升转为盘局或下跌,而股价向下跌破平均线; ③股价走在平均线之下,且朝着平均线方向上升,但未突破平均线又开始下跌; ④股价向上突破平均线,但又立刻向平均线回跌,此时平均线仍持续下降。 (2)多根MA曲线的组合应用: ①黄金交叉和死亡交叉: 黄金交叉:当现在价位站稳在长期与短期MA之上,短期MA又向上突破长期MA时,为买进信号, 死亡交叉:若现在行情价位于长期与短期MA之下,短期MA又向下突破长期MA时,为卖出信号, 黄金交叉和死亡交叉,实际上就是向上突破压力线或向下突破支撑线。 ②多头排列和空头排列: 多头排列:上升行情进入稳定期,短期、中期和长期移动平均线自上而下依次排列,向右上方移动,预示着价格还要上涨; 空头排列:在下跌行情中,短期、中期和长期移动平均线自下而上依次排列,向右下方移动,预示着价格还要进一步下跌。 ③助涨作用和助跌作用 助涨作用:在上升行情中,证券价格位于移动平均线之上,呈现多头排列的移动平均线可视为多方的防线;当价格回到移动平均线附近时,各条移动平均线依次产生支撑力量,多头入场推动市场再度上升。 助跌作用:在下跌行情中,证券价格在移动平均线的下方,呈空头排列的移动平均线可视为空方的防线,当证券价格反弹到移动平均线附近时,便会遇到阻力,空头势力增强,促使市场进一步下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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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 |
在盘整阶段或趋势形成中途休整阶段以及局部反弹或回落阶段,MA极易发出错误的信号。 |
技术分析——道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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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氏理论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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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 |
道氏理论是技术分析的基础。 创始人是美国人查尔斯·亨利·道。 为反映市场总体趋势,它与爱德华·琼斯创立了著名的道—琼斯平均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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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理 |
(1)市场平均价格指数可以解释和反映市场的大部分行为。 (2)市场波动具有某种趋势。 ①主要趋势是那些持续1年或1年以上的趋势,看起来像大潮。 ②次要趋势是那些持续3周~3个月的趋势,看起来像波浪,是对主要趋势的调整。 ③短暂趋势持续时间不超过3周,看起来像波纹,其波动幅度更小 (3)主要趋势有三个阶段 ①第一个阶段为累积阶段。 ②第二个阶段为上涨阶段。 ③第三个阶段为市场价格达到顶峰后出现的又一个累积期。 (4)趋势必须得到交易量的确认,在确定趋势时,交易量是重要的附加信息,交易量应在主要趋势的方向上放大。 (5)一个趋势形成后将持续,直到趋势出现明显的反转信号。这是趋势分析的基础。然而,确定趋势的反转却不太容易。 (6)两种平均价格指数必须相互加强,道氏理论认为,工业平均指数和运输业平均指数必须在同一方向上运行才可确认某一市场趋势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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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性 |
(1)道氏理论对大形势的判断有较大的作用,但对于每日每时都在发生的小波动则显得无能为力。道氏理论甚至对次要趋势的判断作用也不大; (2)可操作性较差:结论落后于价格变化,信号太迟;理论本身存在不足。 |

技术分析方法的特点
(1)量化指标特性。
(2)趋势追逐特性。
(3)直观特性。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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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素 |
影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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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一般而言,客户年龄越大,所能承受的风险越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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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情况 |
一般地,风险承受能力随着受教育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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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职业和 财富规模 |
(1)收入水平:一般而言,收入水平与风险承受能力正相关。 (2)职业:高收入者由于职业原因,工作繁忙,压力大,无暇顾及个人理财问题,但对个人理财有较强的需求;中等收入者多为社会公职人员、知识分子、个体老板、效益较好的企业管理人员,这些人收入较为稳定,对消费理财和投资理财有一定兴趣,多厌恶风险;低收入者消费较为谨慎,注重收支的合理安排,对储蓄存款的搭配感兴趣。 (3)财富规模:一般地,绝对风险承受能力随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因为投资者将更多的财富用来投资,而相对风险承受能力则与财富多寡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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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投资期限 |
(1)景气循环;(2)复利效应;(3)投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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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目标的弹性 |
理财目标的弹性越大,可承受的风险也越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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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风险偏好 |
人的性格、阅历、胆识、意愿等主观因素所决定的个人态度,直接决定了一个人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产品的选择与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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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因素 |
客户的性别、家庭情况和就业状况等都会影响到其风险承受能力。 |
客户风险偏好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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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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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厌恶型 |
对待风险态度消极,非常注重资金安全,不愿为增加收益而承担风险,极力回避风险。 投资工具以安全性高的储蓄、国债、保险等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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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偏好型 |
对待风险投资较为积极,愿意为获取高收益而承担高风险,不因风险的存在而放弃投资机会,重视风险分析和规避。 适合此类投资模式的投资工具大多风险大、收益率高,投机成分重,如股票、期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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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中立型 |
介于风险厌恶型和风险偏好型投资者之间,期望获得较高收益,但对高风险也望而生畏。 投资以储蓄、理财产品及债券为主,结合高收益的股票、基金和信托投资,优化组合模型,均衡收益风险。 |
客户信息的分类
客户信息可以分为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也可以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一)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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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信息 |
定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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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个人和家庭档案: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年龄、婚姻状况、学历、就业情况、配偶及抚养赡养状况等 |
目标陈述、健康状况、兴趣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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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财务顾问的信息 |
就业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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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负债 |
风险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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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与支出 |
投资偏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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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信息 |
预期生活方式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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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福利 |
理财知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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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规划 |
金钱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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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投资情况 |
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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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退休收益 |
现有和预见的经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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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
其他计划假设 |
(二)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1)财务信息:指客户当前的收支状况、财务安排以及这些情况的未来发展趋势等。
财务信息是制定个人理财规划的基础和根据,决定了客户的目标和期望是否合理,以及完成个人财务规划的可能性。
(2)非财务信息:指除客户财务信息以外的与投资规划有关的信息,包括客户的社会地位、年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
证券组合是指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各种有价证券的总称,通常包括各种类型的债券、股票及存款单等。
生命周期分家庭和个人生命周期两种,两者紧密相关,但又有区别。
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具有的特征不尽相同,因此投资理财需求也有所不同。
1、个人生涯角度
个人生涯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二)生命周期的划分和各阶段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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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探索期 |
建立期 |
稳定期 |
维持期 |
高原期 |
退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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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形态 |
以父母家庭为生活重心 |
择偶结婚、有学前子女 |
子女上小学中学 |
子女进入高等教育阶段 |
子女独立 |
夫妻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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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活动 |
求学深造、提高收入 |
银行贷款、购房 |
偿还房贷、 筹集教育金 |
收入增加、筹养老金 |
收入逐步下降、负担减轻 |
领用养老金、规划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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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工具 |
活期、定期存款、 基金定投 |
活期存款、股票、 基金定投 |
房产投资、股票、基金 |
多元 投资 组合 |
增加固定收益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投资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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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计划 |
意外险、寿险 |
寿险、 储蓄险 |
养老险、 寿险、医疗险 |
养老险、寿险、投资型 保险 |
养老险、 年金 |
领用养老险、退休年金 |
2、家庭角度
从家庭的角度考虑,可以根据家庭构建和变化情况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家庭形成期:也称筑巢期,起点是结婚,终点是子女出生。这一阶段家庭收入呈上升趋势,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同时购房贷款需求较高,消费支出增多。因此,该阶段建议在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配置高收益类金融资产,投资范围包括股票、股票基金、货币基金、流动性高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家庭成长期:也称满巢期,起点是子女出生,终点是子女独立。这一阶段家庭支出固定,教育负担增加,保险需求大,需要偿还购房贷款,压力相对较大。但成员收入稳定,家庭风险承受能力进一步提升。因此,该阶段建议依旧保持资产流动性, 并适当增加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如债券基金、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
(3)家庭成熟期:也称离巢期,起点是子女独立,终点是夫妻退休。这一阶段家庭收入达到顶峰,支出则逐渐减少,财富积累加快,养老金的筹措是该阶段的主要目标。因此,该阶段建议以资产安全为重点,保持资产稳定收益回报,进一步增加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重,减少持有高风险资产的比例。
(4)家庭衰老期:也称空巢期,起点是夫妻退休,终点是夫妻一方身故。此阶段家庭工作收入大幅降低,以投资理财收入为主,领用养老金,医疗、休闲支出增加。养老和资产传承是该阶段的核心目标。因此,该阶段建议进一步提升资产的安全性,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储蓄及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控制体系,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动态监控和静态监控相结合适时提醒、及时处置,确保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业务留痕机制、风险报告机制;对证券投资顾问的下列事项进行持续监控:人员从业条件、证券投资顾问与名下客户身份资料是否相同或相似、证券投资顾问本人是否开户及是否有证券交易行为、客户投资亏损情况等。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和处理业务开展过程中蕴含的潜在风险,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制定应对措施;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1、投资建议前的基础工作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情况,在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2、投资建议应有合理依据
证券投资顾问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具有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3、公司应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顾问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投资者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投资者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1、回访制度及保障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投资者回访机制,明确投资者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持续了解投资者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应当为回访提供充分的人力与物质保障,保证必要的回访比例。
2、回访内容
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2)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3)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4)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5)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6)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7)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3、回访方式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结合自身状况、业务风险情况等采取不同回访方式,回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即时通讯回访、问卷回访、面见回访等。
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当加强机构准入和回访人员管理,确保投资者信息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回访比例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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