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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3-11-29 09:34:09

上海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在本市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二章  注册和执业

第四条 本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市应急局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审核,具体工作由市应急宣教中心承担。审核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

第七条 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

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准予注册的,由市应急局核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第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注册信息未发生变化,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九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第十条 被撤销注册,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提出重新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延续、重新、逾期初始注册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鼓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相应专业类别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市应急局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具体工作由市应急局相关机构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分别负责委派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的继续教育专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纪守法,加强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违规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由市应急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外省市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受聘于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1592/xxgk/zfxxgk/zcwj/gfxwj/20231020/bfa6e88f1fd34170b57ff8cf4f9378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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