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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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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主体
�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建设工程的�方主体�其有关人员。
3.施工��的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4.勘察�设计�施工�监���的直接责任人员。
5.注册执业人员。
(二)行政处罚�类
�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期改正。
(3)责令�业整顿。
(4)罚款。
(5)�低资质等级。
(6)�销资质�书。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根�现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是一个而是多个,因此,必须明确有关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为了��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例》第六�八�规定,本�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照法定��决定。��消防安全管�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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