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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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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的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责和程�履行,本地区�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领导人,根�情节轻�,给予�级或者撤�的行政处分;构�玩忽�守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管�的政府有关部门,未�照本规定履行�责,�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负责人,根�情节轻�,给予撤�或者开除公�的行政处分;构�玩忽�守罪或者其他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的规定,�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特别�劣或者性质特别严�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六�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生�,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和时�立�上报,�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助事故调查,�得以任何方�阻��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款规定的,对政府主�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负责人给予�级的行政处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负责人,根�情节轻�,给予�级或者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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