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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注安法规第七章考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占据1分左右,虽比重不大

    ,但掌握其精髓对整体成绩至关重要。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

    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

    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三、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

    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四、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应急管

    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

    告:

    (一)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2025年注安法规考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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