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安法规第七章考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法
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占据3-4分左右,虽比
重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对整体成绩至关重要。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
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
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注】《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涉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等内容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要求与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包括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内容。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
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2025年注安法规考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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