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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2025年注安法规第七章考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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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注安法规第七章考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占据2-4分左右,虽比重

    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对整体成绩至关重要。

    一、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的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

    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建议参考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0种)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5月15日实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

    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

    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下一年1月3

    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

    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三、事故隐患治理(年年考)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1分)

    2025年注安法规考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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