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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注安法规第七章考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占据0-3分左右,虽比重不大,但掌握

    其精髓对整体成绩至关重要。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

    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

    监管机构。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

    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

    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

    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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