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安法规第三章考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占据3-6分的分值,务必将其作为复习的
重点内容,深入理解和记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权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
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
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
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二、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1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现场调查取证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涉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同样可以查阅,但应当为
其保密)
(二)现场处置权(当场处理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以直接作出处罚的决
定。
《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100元以下罚款。
(三)紧急处置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
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查封扣押权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
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行政强制法
》第25条和第27条)
2025年注安法规考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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