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安法规第三章考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考核1分左右,虽比重不大,但掌握其
精髓对整体成绩至关重要。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
第三条 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
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滴滴打车、美团外卖)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释义】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
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无实权,仅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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