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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26年注安《法规》罚款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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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罚款汇总 ※注:“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1、《安法》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 92 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 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

    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中介机构出具失实报告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3-10 万元

    中介机构租借资质、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不足 10 万元 单处或并处 10-20 万元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并处 2-5 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10 万元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

    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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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罚款汇总 ※注:“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1、《安法》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 92 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 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

    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中介机构出具失实报告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3-10 万元

    中介机构租借资质、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不足 10 万元 单处或并处 10-20 万元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并处 2-5 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10 万元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

    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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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安法》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第 93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

    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主要负责人 后果 行政处罚

    安全投入不到位

    未发生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 停产停业整顿

    发生安全事故

    主要负责人 撤职处分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2-20 万元罚款

    3、《安法》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 94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

    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 95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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