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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知识辅导:事故处�(一)


五�事故性质的认定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国家法规和标准《�业�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规定》�《特别�大事故调查程�暂行规定》�《�业�工伤亡事故调查分�规则》�《�业�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评定。事故的性质一般分为责任事故和�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
事故责任分�是在事故原因分�的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的目的是使责任者��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责任者:指对事故的�生起主�作用的人员。
下列情况负直接责任或主�责任:
(1)�章指挥或�章作业�冒险作业造�事故的;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作规程造�事故的;
(3)��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下列情况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作规程��全造�事故的;
(2j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考试�格上岗造�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行或设备有缺陷�采�措施造�事故的;
(4)作业环境�安全,未采�措施造�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时设计��时施工��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事故的。
七�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产责任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定责任,根�其行为的性质��果的严�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一�制度。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分为�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或�法失�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者是指行政管�相对人因��行政管�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的�类
(1)行政处分
根�《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六�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级����撤��留用察看�开除8�。根�《�业�工奖惩�例》第�二�的规定,对�业�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级����留用察看�开除7�,并�给予一定的罚款。
(2)行政处罚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法所得�没收�法财物;④责令�产��业;⑤暂扣或者�销许���暂扣或者�销执照;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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