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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事业发展向何处去(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1月3日
  坠落事故的背后
  当电梯出现故障时,其轿厢有可能停在两个楼层之间,在打开轿门、层门之后,轿厢底部有可能正好与外面的层门门套上框之间有一空间,这一空间的大小,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身体可以通过它爬出去,回到楼层地面而摆脱其困境,他们却不知道轿厢底部0.75M长的护板之下与该楼层地面还有一个能够足以通过一个人身体的空隙,而这一空隙之下就是井道,由于井道灯只是在检修时打开,平时处于关闭状态(让井道灯一直燃亮在实际上是难以作到的),使当事人无法了解到所面临的将是什么样的一种危险状态,当他们往外爬时,如同从墙头上往下爬的情景一样,必定是面朝轿厢,身体前胸贴着护板,膝关节伸直,脚尖朝下,在往下移动身体的过程中,完全顺应了坠落井道的各种条件,一旦着力点的失去,将直接发生坠落事故,多年来乘客由于打开轿门和层门之后而引发的坠落井道事故无不如同一辙。
  在我国香港地区,法规对这种类型的安全事故有针对性的预防要求,电梯必须要有轿门安全锁或是当轿厢离开楼层开门区域之后,轿厢门就不能够被里面的乘客打开的功能,既然打不开轿门,里面的乘客也就不可能打开外面的层门,也就不可能发生这种误入坠落井道的事故。在以往我国进口的一些电梯当中,能够发现这些防范这一事故的安全装置或是防范功能,国外工业化国家采用这些安全技术也是极其常见的。
  由于轿门安全锁设施在实际运用中,无疑会增加电梯出现故障的几率,可能会遇到轿厢到站平层后打不开轿门的故障,引发困人事件。在美国、日本等国家,电梯轿厢离开门区域后,轿门不能够被乘客打开这样的功能要求并没有体现在电梯安全标准之中,所销售、安装的电梯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这样的安全功能。电梯是一较为复杂且与人身安全密切的机电设备,很难权衡所增加的一些安全设施一定是利大于弊,所以和其他产品标准相反,工业化国家的电梯安全标准反倒成为建议性东西,并不强制执行,电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考虑,但是必须承诺或声明,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欧美国家法律普遍采用的判例法体系,一旦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在处理纠纷时,律师、法官除了寻找标准中是否有能够避免事故产生的内容之外,还会去寻找其他一些材料,如果有这样的技术证明能够防范事故的发生并且已经被实施,所属行业的企业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而不采用的,电梯制造将承担由此而出现事故后相应的责任。在欧美等国,对死伤者家属承担的赔偿是巨额的(在美国,与门系统有关的事故理赔金,如果按照现有的60万部电梯计算,一年中每台电梯平均分摊到50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电梯安全标准并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功能要求,但轿门安全锁之类技术却还是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就能够说明一些问题。
  因为人的生命是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在电梯事故统计上,我国惯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多少来度量。事故发生之后,由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通常是检查电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工作,象狮山大酒店这样的安全事故,其电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认为电梯制造企业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所承担的也只是无过错责任。引用所掌握的05年北京特种设备安全国际论坛中官方所公开的数据,2005年1月1日——10月28日,列入国家统计范畴内的电梯死亡事故25起,重伤10人,其中包括其他原因在内引起的误入坠落井道事故,无疑是最大的组成部分,所产生的直接损失是76.35万员,这样算下来,平均一起死伤事故损失不到2.2万员人民币(按照05年在用电梯60万部计算,一台电梯平均分摊不到1.3元人民币),而这些损失还大多不是由电梯企业承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包括独资、合资电梯企业在内,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愿意在中国电梯强制标准条款中没有预防这方面事故要求的情况下,增加其制造成本来参与电梯价格本身已经是很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去,因此,由于缺乏轿厢离开楼层开门区域之后,轿厢门不能够乘客打开功能,加上乘客的无知是导致事故时有发生发生的原因。
  (考试大注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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