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专利与标准
实现轿厢离开门区后,轿门不能够被乘客打开这样的功能,实现的方法是多种多样,在国外,对于这类工程技术类的创新,90%是通过专利形式反映出来的,这其中大多又申请了中国专利,我们可以从这样一个侧面来反映出这一领域技术发展的水平。为了说明问题,提供出一些电梯行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所申请的部分发明专利情况,这里只是经过简单检索到的,相信不可能是全部。
1、日本三菱公司(专利号:90107983)电梯门的控制装置
2、日本日立公司(专利号:92103089)电梯装置
3、瑞士英万蒂奥公司(专利号:92103531)一种带锁定机构的电梯门驱动装置
4、美国奥帝斯公司(专利号:97113855)电梯间门锁
5、美国奥帝斯公司(专利号:97193703)电梯门安全装置
6、日本东芝公司(专利号:03804482)电梯控制装置
7、日本东芝公司(专利号:200410005890)具有在紧急状态下人工松开锁定装置的机械的电梯门装置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至少是在17年前预防坠落事故发生的技术就已经在我们国家公开了,而且解决这一问题的技术方案还远不止一个、二个,哈尔滨出事的电梯,其制造企业显然是没有采用上述专利技术的公司之一。
现实社会当中,由于人类认识世界存在着局限性,缺乏相应安全防范技术和设施,导致安全事故得不到有效预防也无可奈何,而如今一些跨国公司并不采用已经掌握的技术在中国大陆加以应用,那么除了“专利圈地”、“专利布雷”的需要外,还有其他解释一些企业在此方面并不想有所作为的理由?
我们不能够怀疑人类心灵当中美好、善良,具有同情心的一面,但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人们在不知不觉当中淡化了它,安全第一、人性化设计、以人为本乃至于应尽的社会责任,在与经济利益的发生碰撞时,它的影响力、感召力就如此地被削弱,如果我们再对这种一而再在而三出现的重复性事故视而不见、不去亡羊补牢,怎么能够不让人认为是对人生命的漠视、对生命权的亵渎?
轿厢离开门区后,轿门不能够被乘客打开这样的功能是国外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研究、开发并逐步改进完善的,而当这十多年来国外电梯企业不断发掘相关技术的同时,国内的大多数电梯制造企业却并没有予以很多的关注,缺乏进行此方面的技术开发工作。当本国再度制定、修改2003年版本电梯安全标准,等效采用欧洲标准时,很少有人对这一技术有深刻的认识,对实现的方法、实验过程、检验步骤等都缺少相应的掌握(即使是有人对这些内容极其熟悉也不见得能够参加这样的审定会议,更不要说取得发言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标准中只是对极少数轿厢地坎与井道内表面间距大于150mm的电梯系统提出此要求,而当一些跨国集团在中国所控股的公司不采用已经掌握的技术应用于在中国所制造的电梯防范坠落电梯井道事故发生而又确实发生事故时,因为没有标准的要求,甚至可以不用付出包括基本道义在内的任何责任(就拿贵州遵义的那位可怜少女的农村父母来说,得到的是酒店给予的3万员的慰问金)。
在国内已经多次发生过乘客打开电梯门后向外爬的过程中坠落井道事故的情况下,如果是考虑采用法规或是安全标准形式来解决的话,对于这样的功能,要么本国企业在此方面的技术有所突破和创新,否则,对于相应的技术条件,实验、检测方法,技术指标等标准必须制定的内容的讨论,由于国外相关的多个专利已经在此之前公开,可以说又变成国外技术在这个舞台上上演的一场博弈的话剧,众多国内的民族电梯企业由于没有能够拿的出手的东西而不得不作为旁听者。不管承认与否,国外技术随着其企业对我国电梯界的渗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电梯安全标准制定的走向,而新技术的进入无不是以专利开道,而专利则又是实行专利制度国家所承认并保护的技术垄断,因此在学习国外先进东西的同时,强调与国情相结合真正做起来就并不那么容易。一个国家的标准中没有本国技术灵魂在里面,那么作为国家尊严象征之一,也是有缺憾的,在这时候不难领悟到如果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不仅仅是缺少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战略资源,现实证明也或多或少地影响到这个国家的公民避免象坠落井道这样的悲剧事故发生。
(考试大注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