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辅导

2019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精讲考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作者:233网校 2019-08-19 13:10:00

2019版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共7章的内容,67个小节。“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新增两部法律,其余变化基本不大。

以下内容来自233网校中级安全工程师陈浩老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精讲班讲义,希望大家要认真记忆!可免费试学>>

2019年新版教材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精讲班考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建设单位的建筑许可及要求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注意区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二、施工许可证的延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历年常考知识点,注册安全工程师必考

2014-2018年安全工程师真题及答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19年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题库,新版教材[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章节练习]、[易错题]等试题资料。点击下载233网校APP,可在线随时随地做题,获得备考资料、考试消息。

image.png

不知道考试重点?如果你不善于抓住考试重点,2019年中级安全工程师备考“每天2小时,跟着跟着老师划考点,带你吃透教材”。【免费试听>>

添加安全工程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