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生产月期间,某地人民政府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月专项检查活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小型煤矿使用的通风机存在技术缺陷,所提供的风量不能完全满足井下各开采面需求,检查人员依法对该煤矿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风机的决定。后因该煤矿拒不执行,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小时通知对该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A.8
B.24
C.12
D.36
《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