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点火源的措施包括以下这些:
(一)消除和控制明火
(1)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应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吸烟应到专设的吸烟室,不准乱扔烟头和火柴余烬。驶入危险区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其废气排气管应戴阻火器(火花熄灭器)。
(2)生产用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厂区的边缘,且应位于有易燃物料的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明火地点与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少于30m,明火地点与液化烃储罐防火间距最小为40m。加热炉的钢支架应覆盖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耐火层。燃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和火焰检测器。
(3)使用气焊、电焊、喷灯进行安装和维修时,必须按危险等级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消除物体和环境的危险状态,备好灭火器材,在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无误后,方可动火作业。焊割工具必须完好。操作人员必须有资格证,作业时必须遵守安全技术规程。
(4)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应布置在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可能携带可燃性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相邻居住区、工厂应保持不小于120m的防火间距,与厂区内装置、储罐、设施保持不小于90m的防火间距。
装置内的火炬,其高度应使火焰的辐射热不致影响人身和设备的安全,顶部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下 “火雨”的措施;
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距火炬筒30m范围内,禁止可燃气体放空。
(二)防止撞击火花和控制摩擦
(1)机械轴承存在缺油、润滑不均等问题时,会摩擦生热,具有引起附着可燃物着火的危险。
(2)物料中的金属杂质以及金属零件、铁钉等落入反应器、粉碎机、提升机等设备内,由于铁器与机件的碰击,能产生火花。要求在有关机器设备上装设磁力离析器(磁力分离器、磁性筛选器),以捕捉和剔除金属硬质物;对研磨、粉碎特别危险物料的机器设备,宜采用惰性气体保护。
(3)金属机件摩擦碰撞,钢铁工具相互撞击或混凝土地面撞击,均能产生火花,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所以对摩擦或撞击能产生火花的两部分,应采用不同的金属制造。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禁止穿带钉子的鞋,地面应用摩碰、撞击不产生火花的材料铺筑。
(4)在倾倒或抽取可燃液体时,由于铁制容器或工具与铁盖(口)相碰迸发火星引起可燃蒸气燃爆,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应用铜锡合金或铝皮等材料将容易摩碰的部位覆盖起来。
(5)金属导管或容器突然开裂时,内部可燃的气体或溶液高速喷出,夹带的铁锈粒子与管(器)壁冲击摩擦变为高温粒子,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因此,对有可燃物料的金属设备系统内壁表面应作防锈处理,定期进行耐压试验,经常检查其完好状况,发现缺陷,及时处置。
(三)防止和控制高温物体作用
(1)禁止可燃物料与高温设备、管道表面接触。
(2)工艺装置中的高温设备和管道要有隔热保护层。
(3)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集中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130℃,蒸气采暖不应超过110℃。采暖设备表面应光滑不沾灰尘。二硫化碳等自燃物的厂(库)房内,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超过90℃。
(4)加热温度超过物料自燃点的工艺过程,要严防物料外泄或空气侵入设备系统。如需排送高温可燃物料,不得用压缩空气,应当用氮气压送。
(四)防止电气火花
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在开关断开、接触不良、短路、漏电时产生火花,静电放电火花,雷电放电火花等。
(五)防止日光照射和聚光作用
(1)不准用椭圆形玻璃瓶盛装易燃液体,用玻璃瓶储存时,不准露天放置。
(2)乙醚必须存放在金属桶内或暗色的玻璃瓶中,并在每年4月至9月以冷藏运输。
(3)受热易蒸发分解气体的易燃易爆物质不得露天存放,应存放在有遮挡阳光的专门库房内。
(4)储存液化气体和低沸点易燃液体的固定储罐表面,无绝热措施时应涂以银灰色,并设冷却喷淋设备。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门窗外部应设置遮阳板,其窗户玻璃宜采用毛玻璃或涂刷白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