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方案要求
基坑开挖前,要制定土方开挖工程及基坑支护专项方案,深基坑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了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星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含5m)的基坑()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深基坑工程。
(二) 深基坑的支护
支护结构的选型有排桩、地下连续墙、水泥土桩墙、逆作拱墙或采用上述形式的组合等.
(1)排桩支护:通常由支护桩、支撑(或土层杆)及防渗帷等组成。排桩可根据工程情况分为悬管式支护结构拉锚式支护结构、内撑式支护结构和锚杆式支护结构
适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适用于可采取降水或止水帷幕的基坑。(2)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可与内支撑、逆作法、半逆作法结合使用,施工振动小、噪声低,墙体刚度大,防渗性能好,对周围地基扰动小,可以组成具有很大承载力的连续墙。
地下连续墙宜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外墙
适用条件: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适用于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深基坑。
(3)水泥土桩墙:水泥土桩墙,依靠其本身自重和刚度保护坑壁,一般不设支撑,特殊情况下经采取措施后亦可局部加设支撑。水泥土桩墙有深层搅拌水泥土桩墙、高压旋喷桩墙等类型,通常呈格构式布置。
(4)逆作拱墙:当基坑平面形状适合时,可采用拱墙作为围护墙。拱墙有圆形闭合拱墙、椭圆形闭合拱墙和组合拱墙。对于组合拱墙,可将局部拱墙视为两较拱。
适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淤泥和淤泥质土场地不宜采用,拱墙轴线的矢跨比宜21/8.基坑深度宜s12m;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基坑施工有相关定义及规范要求
1.基坑:《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2012) 为进行建 (构)筑物地下部分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
2.深基坑:《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2.0.1定义: (本规范所说深基坑)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施工及地下设施、设备埋设由地面向下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米的空间。
3.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文规定: 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的基坑(槽)的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开挖深度超过 2m 的,必须在沿基坑边设立防护栏杆且在危险处设置红色警示灯,防护栏杆周围悬挂“禁止翻越"“当心坠落”等禁止、警告标志。
(2)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以满足作业人员通行。作业人员在作业施工时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真交叉作业
(3)基坑内及基坑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4)基坑周边距基坑边 1m 范围内严禁堆放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应设置观测点,安排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1)为保证基坑开挖安全,在支护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确定地下水控制的设施和施工。
(2)地下水控制方法分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形式,可单独或组合使用
(3)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如果截水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压较大时,宜采用基坑内降水。
(4)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基坑发生坍塌以前的主要迹象
(1)周围地面出现裂缝.并不断扩展。
(2)支撑系统发出挤压等异常响声。
(3)环梁或排桩、挡墙的水平位移较大.并持续发展。
(4)支护系统出现局部失稳。
(5)大量水土不断涌入基坑。
(6)相当数量的锚杆螺母松动。甚至有的槽钢松脱等。考点:基坑发生坍塌以前的主要迹象;
(1)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一旦出现了渗水或漏水,应根据水量大小,采用坑底设沟排水、引流修补、密实混凝土封堵、压密注浆、高压喷射注浆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
(2)如果水泥土墙等重力式支护结构位移超过设计估计值,应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做好位移监测,掌握发展趋势。如果位移持续发展,超过设计值较多,则应采用水泥土墙背后卸载、加快垫层施工及加大垫层厚度和加设支撑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
(3)如果悬臂式支护结构位移超过设计值,应采取加设支撑或锚杆、支护墙背卸土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如果悬臂式支护结构发生深层滑动,应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也可以加厚垫层,形成下部水平支撑。
(4)如果支撑式支护结构发生墙背土体沉陷,应采取增设坑外回灌井、进行坑底加固、垫层随挖随浇、加厚垫层或采用配筋垫层、设置坑底支撑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
(5)对于轻微的流沙现象,在基坑开挖后可采用加快垫层浇筑或加厚垫层的方法“压住”流沙。对于较严重的流沙应增加坑内降水措施进行处理。
(6)如果发生管涌,可以在支护墙前再打设一排钢板桩,在钢板桩与支护墙间进行注浆
(7)对邻近建筑物沉降的控制一般可以采用回灌井、跟踪注浆等方法。对于沉降很大,而压密注浆又不能控制的建筑,如果基础是钢筋混凝士的,则可以考虑采用静力锚杆压桩的方法进行处理。
(8)对于基坑周围管线保护的应急措施一般包括增设回灌井、打设封闭桩或管线架空等方法
(9)当基坑变形过大,或环境条件不允许等危险情况出现时,可采取底板分块施工和增设斜支撑的方法措施.
(一) 基坑的安全级别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的划分方法,将基坑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见下表
土方开挖的要求
(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要求相一致,并遵“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2)当开挖基坑土体含水量大而不稳定或基坑较深,或受到周围场地限制而需要用较陡的边坡或直立开挖而士质较差时,应采用临时性支撑加固。
(3) 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士层的原状结构
(4)相邻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顺序
(5)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支撑结构,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
(6)基坑开控时,应对平面控制栋、水准点、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排水、降水系统等经常复测检查(7)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应在降水后开挖地下水位以下的士方,且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开挖面 50 m 以下
支护的作业要求
(1) 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
(2)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向下开挖,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施加预加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棍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 2 天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3)开挖至锚杆、土钉施工作业面时,开挖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 500mm。
(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6)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按下列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
雨期施工时,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排水沟、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
基坑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
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系统,不得渗入十体内.
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开挖至坑底后,应及时进行混凝士垫层和主体地下结构施工
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时,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应及时回填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 5m 或开挖深度小于 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及其他需要检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6)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S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错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