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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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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

①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⑥*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法的效力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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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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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管理

【现场管理】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 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  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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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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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同命同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用人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信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得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害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得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警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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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管理
二、安全管理

1.监控体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应急预案和装备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3.应急演练及评估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 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 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4.重大危险源档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 辨识、分级记录;

(2)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5.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重大变化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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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 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 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 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 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 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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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预案的评审与论证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与论证

应急管理部门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治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情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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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隐患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隐患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的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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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培训方式及地点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2.免予培训

第九条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原则上主要是免除相关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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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1.电工作业

具体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3 个小类

2.焊接与执业切割作业

具体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 个小类

3.高处作业 (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作业)

具体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2 个小类4.制冷与空调作业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2个小类

5.煤矿安全作业

具体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 10 个小类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具体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等 8 个小类。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具体指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具体指煤气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具体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加氯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等 16 个小类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具体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等 5个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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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

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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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学时要求】

 

 

人员岗位类型

初次培训

再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32学时

12学时

48学时(高危)

16学时(高危)

非高危新上岗从业人员

24学时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上岗从业人 员(高危)

72学时

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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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 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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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方的安全责任
二、相关方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

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 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 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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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 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 公斤的作业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口诀: 水温 234、高强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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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保险基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 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 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 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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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六、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一)工伤医疗补偿和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治疗 费、药品费、住院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

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 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薪期间的福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 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 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12年 ·单选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列费用中,不应由工伤险基金支付的是(    )。

A.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B.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的费用

C.工伤职工因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的费用

D.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人工费

【答案】D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 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等级

完全

不能自理

大部分

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标准

50%

40%

30%

计算基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伤残待遇,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工 资,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 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 作,但难以安排的,按月支付的津贴。是长期待遇。

伤残就业补助金: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劳动关系留存

伤残等级

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

 

 

 

保留劳动关系,不得解除

一级

27

90%

二级

25

85%

三级

23

80%

四级

21

75%

保留劳动关系,职工

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五级

18

70%

六级

16

60%

 

 

合同到期可以解除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七级

13

八级

11

九级

9

十级

7

【职工死亡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 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待遇。

【国家统计局】

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48240元

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85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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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报告的规定
三、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  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①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局综合监管)和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专项监管)报告。(报告两条线)

【现场人员越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 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政府的程序】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 人民政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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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调查的规定
四、事故调查的规定

事故调查 (1分)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 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 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已经采取的措施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 处理建议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 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的,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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