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 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 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 |
安全预评 价 |
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 请 |
(1)非煤矿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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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生产、储存危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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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
√ |
√ |
(4)金属冶炼 |
√ |
√ |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 工建设项目 |
√ |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 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6)其他建设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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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6类以外 |
综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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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 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应急管理部 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评价不得 与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机构进行评价。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 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 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 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 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 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化学品灼伤(三酸两碱—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和碳酸钠)
腐蚀性物品接触人的皮肤、眼睛、肺部、食道等,会引起表皮组织细胞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而且被腐蚀性物品灼伤的伤口不易愈合。内部器官被灼伤,严重的引起炎症甚至导致死亡。特别是接触氢氟酸时,能发生剧痛,组织坏死,如不及时治疗,会导致严重后果。

(一)泄漏处理
(1)泄露源控制。利用截止阀切断泄漏源,在线堵漏减少泄漏量或利用备用泄料装置使其安全释放。
(2)泄漏物处理。现场泄漏物要及时地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
(二)火灾控制
(1)扑救气体类火灾时,切忌盲目扑灭火焰,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点火源、就会发生爆炸,造成严重后果。
(2)扑救爆炸物品火灾时,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的爆炸威力;另外扑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灾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3)扑救遇湿易燃物品火灾时,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可使用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扑救,但钾、钠、铝、镁等物品用二氧化碳、卤代烷无效。固体遇温易燃物品应使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等覆盖。对镁粉、铝粉等,切忌喷射有压力的灭火剂,防止将粉尘吹起,引起粉尘爆炸。
(4)扑救易燃液体火灾时,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泡沫扑救;水溶性液体用抗溶性泡沫扑救。
(5)扑救毒害和腐蚀品的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
(6)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火灾一般可用水和泡沫扑救,只要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但有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消除周围一切点火源。

化学品灼伤(三酸两碱—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和碳酸钠)
腐蚀性物品接触人的皮肤、眼睛、肺部、食道等,会引起表皮组织细胞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而且被腐蚀性物品灼伤的伤口不易愈合。内部器官被灼伤,严重的引起炎症甚至导致死亡。特别是接触氢氟酸时,能发生剧痛,组织坏死,如不及时治疗,会导致严重后果。

(1)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还应当提交与托运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船)后必须洗刷干净。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忌物料不得混运;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5)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7)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8)运输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散漏措施。
(9)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0)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6)危化品储存方式分为3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一)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供应商向下游用户传递化学品危害信息的载体。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1)化学品标识:用中、英文分别标明危化品的通用名称。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
3)信号词:危险、警告
4)危险性说明:简述概括危化品的危险特性—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险
5)防范说明:表述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和有效的救护措施—安全预防措施、意外情况的处理、安全储存措施及废弃处置。
6)象形图
7)应急咨询电话:24h应急咨询电话
8)资料参阅提示语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是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1)化学品标识:用中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上方。
(2)象形图:采用《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GB 30000)规定的象形图。
(3)信号词:信号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两个词分别进行危害程度的警示。
(4)危险性说明:简要概述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居信号词下方。
(5)供应商标识: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等。
(6)防范说明: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该部分应包括安全预防措施、意外情况(如、泄漏、人员接触或火灾等)的处理、安全储存措施及废弃处置等内容。
(7)资料参阅提示语:提示化学品用户应参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8)应急咨询电话:填写化学品生产商或生产商委托的24h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国外进口化学品安全标签上应至少有一家中国境内的24h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9)危险信息先后排序: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其信息先后顺序应按规定执行。

1.灭火剂
1)水和水系灭火剂;2)气体灭火剂;3)泡沫灭火剂;4)干粉灭火剂
2.灭火器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1)清水灭火器—冷却灭火
清水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可燃固体物质火灾,即A类火灾。不能用水扑灭的火灾主要包括:
(1)密度小于水和不溶于水的易燃液体的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等。苯类、酮类、脂类、醚类及丙烯腈等大容量储罐。
(2)遇水产生燃烧物的火灾,如金属钾、钠、碳化钙等应用砂土。
(3)硫酸、盐酸和硝酸引发的火灾,不能用水流冲击。
(4)电气火灾未切断电源前不能用水扑救。
(5)高温状态下化工设备的火灾不能用水扑救。
2)泡沫灭火器—隔离灭火
泡沫灭火器适合扑救脂类、石油产品等B类火灾以及木材等A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但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及C类和D类火灾。
3)酸碱灭火器—一定不能选
4)二氧化碳灭火器—窒息灭火、清洁类灭火剂
5)干粉灭火器—化学抑制灭火
通过抑制作用灭火,按使用范围可分为普通干粉和多用干粉两大类。
普通干粉(BC干粉),用于扑灭可燃液体、气体以及带电设备火灾
多用干粉(ABC干粉),适用于扑救可燃、可燃气体和带电设备的火灾,还适用于扑救一般固体物质火灾。(关键词:磷酸盐)
专用干粉也称D类干粉,指适用于扑救D类火灾的干粉。
更适宜于扑救600V 以下带电电器、贵重设备、图书档案、精密仪器仪表的初期火灾,以及一般可燃液体的火灾。

(一)燃烧性;(二)爆炸性(三)毒害性;(四)腐蚀性;(五)放射性
许多危险化学品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表皮组织)进入人体和动物体内,当其在人体累积到一定量时,便会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的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
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专用民爆物品。
1.工业炸药—关键词:炸药
乳化炸药、铵油炸药、膨化炸药、水胶炸药及其他工业炸药等。
2.起爆器材—关键词:起爆材料(雷和继爆)、传火传爆材料(导)
起爆器材分为起爆材料和传爆材料两大类,电雷管、磁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爆管及其他雷管属起爆材料;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属于传火传爆材料。
3.专用民爆物品—其他类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火灾爆炸危险因素
乳化炸药生产的火灾爆炸危险因素主要来自物质危险性,如生产过程中的高温、撞击摩擦、电气和静电火花、雷电引起的危险性。乳化炸药生产原料或成品在储存和运输中存在危险因素:
(1)硝酸铵储存过程中会发生自然分解,放出热量。
(2)易燃危险品,储存时遇到高温、氧化剂等,易发生燃烧事故。
(3)运输发生翻车、撞车、坠落、碰撞及摩擦等险情,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火灾探测器
(一) 感光式火灾探测器
1.感光探测器适用于监视有易燃物质区域的火灾发生,特别适用于没有阴燃阶段的燃料火灾的早期检测报警.
(1)红外火焰探测器
红外线波长较长,致使有大量烟雾存在的火场,仍可使红外线敏感元件感应,发出报警信号
(2)紫外焰探测器
适用于有机化合物燃烧的场合,特别适用于初期不产生烟雾场所
(二)感烟式火灾探测器
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2.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
优点:对黑烟灵敏度高,特别是早期火警反应快
缺点:装设放射性元素,环境污染,威胁生命安全
3.光电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缺点:对黑烟灵敏度低,对白烟灵敏度较高
(1)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红外光束型)
利用烟雾粒子吸收或散射红外线光束对火灾进行监测。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分为对射型和反射型两种。
1)选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时的注意事项:
D无遮挡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2有大量粉尘或水雾滞留、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探测器固定的建筑结构由于振动等会产生较大位移的场所,不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三)感温式火灾探测器
1.定温火灾探测器:达到或超过预定温度值
优点: 较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养维修方便
缺点:响应过程长,灵敏度低。
2.差温火灾探测器: 升温速率超过预定值
3.差定温火灾探测器: 综合响应温度和升温速率
(四)可燃气体火灾探测器
1.按所监测的可燃气体的客度选择安装位置:
(1)密度>空气,安装在泄漏处下部,距地<0.5m。
(2)密度<空气,安装在可能泄漏处上部或屋内顶棚上
2.不宣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位置
(1)风速20.5m/s,气体无法滞留的场所
(2)环境温度经常超过 40C的场所
(3)存在铅离子或有硫化氢气体存在的场所
3.应至少每季检查一次探测器是否工作正常

六、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
(1)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进行。
(2)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并采取增加温度等措施,以减少静电积累。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铜、铝、木、竹等材质的工具,不应使用铁器、资器和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等工具盛装、掏挖、装筑烟火药。
(3)筑药的过程中,当模具与药物难以分离时,不应强行分离,采用酒精清洗。
(4)含有较大颗粒的铝、铁、铁粉的烟火药,不应筑压。
(5)成品、有药半成品的干燥应在专用场所进行;产品干燥不应与药物干燥在同一晒场进行,摩擦类产品不应与其他类产品在同一晒场干燥。
(6)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小于或等于 75 ℃ ,升温速度小于或等于30℃/h ,不宜采用肋形散热器。
(7)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
(8)干燥后的成品、有药半成品应通风散热。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

(1)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带,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集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2)生产爆炸物品的工厂在总体规划和设计时,应严格按照生产性质及功能进行分区使各分区与外部目标、各区之间保持必要的外部距离。
内部距离—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以及危险建筑物与周围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
外部距离—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企业生活区(住宅区、管理区)。

1.电工作业
具体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3 个小类
2.焊接与执业切割作业
具体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 个小类
3.高处作业 (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作业)
具体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2 个小类4.制冷与空调作业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2个小类
5.煤矿安全作业
具体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 10 个小类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具体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等 8 个小类。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具体指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具体指煤气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具体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加氯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等 16 个小类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具体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等 5个小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