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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业安全监�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人事部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2002]87�)和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1995]131�),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令第12�)的规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断�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根�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已�得中�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书的人员必须�加继续教育,并完�规定的学时和内容。

  二�总局全�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并组织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编写继续教育统一教�。继续教育的科目和内容由总局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需�等实际情况设定。

  三���级注册管�机构�部门注册管�机构按照总局规定的科目和内容开展继续教育,�时还���有关�业根�安全生产需�开展相关科目的继续教育工作。但增加科目需��级注册管�机构或部门注册管�机构组织专家审定�,报总局人事培训�备案。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加继续教育工作应由�级以上注册管�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在本�范围内�实继续教育计划。中央�业在京��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会�中央�业相关部门共�承担。

  五�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应记录在由国家注册管�机构统一�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书上。��目��填写�全,登记继续教育学时须�供有关�明等原件。

  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年�加继续教育时间应�少于40学时。�得中�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书的人员,2005年�始注册时应�供注册�一年内�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明。

  六���级注册管�机构�部门注册管�机构继续教育工作的收费,请按照人事部有关其他执业资格继续教育收费的标准并商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七�总局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办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具体业务,并承担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师资教育等相关工作。师资教育考试�格�,��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师资格�格�书。

  为了�好2005年全国第一次注册登记�的继续教育工作,2005年4月下旬至5月底将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师资教育。师资教育地点设在北京,�期4天(�考试),��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选派5-10人�加,具体安排�附件1.�加师资教育的学员,报到时须�交本人近期�冠正�两寸彩色照片2张。请���安排相关人员�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师资教育,并认真填写报�表(表��附件2),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è�” ç³» 人:任  颖

  电    è¯�:010ï¼�64941336

  传    真:010ï¼�64897067

  地    å�€ï¼šåŒ—京市æœ�阳区惠新西街17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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