ã€€ã€€ã€Œæ ‡é¢˜ã€�放射事故管ç�†è§„定
  「时效性�有效
  「�布����生部;公安部
  「�布日期�2001/08/26
  「实施日期�2001/08/2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医政类
  「文���生部令�公安部令第16�
  「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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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æ�¡ ä¸ºåŠ å¼ºæ”¾å°„äº‹æ•…çš„ç®¡ç�†ï¼Œå�Šæ—¶æœ‰æ•ˆå¤„ç�†æ”¾å°„事故,å‡�è½»äº‹æ•…é€ æˆ�çš„å�Žæžœï¼Œæ ¹æ�®ã€Šæ”¾å°„性å�Œä½�ç´ ä¸Žå°„çº¿è£…ç½®æ”¾å°„é˜²æŠ¤æ�¡ä¾‹ã€‹ï¼ˆä»¥ä¸‹ç®€ç§°ã€Šæ�¡ä¾‹ã€‹å�Šå…¶ä»–有关法律ã€�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æ�¡ 本规定适用于ä¸å�Žäººæ°‘共和国国境内生产ã€�销售ã€�使用ã€�转让ã€�è¿�输ã€�å‚¨å˜æ”¾å°„性å�Œä½�ç´ å�Šå°„线装置过程ä¸å�‘生的放射事故的处ç�†ã€‚
  第三� 对放射事故处�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四� �生部和公安部按照《�例》规定的�责范围,负责监��管�和指导全国放射事故的调查处�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自的�责范围内,负责放射事故的调查处�和监�管�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助上级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调查处�放射事故。
  第五� �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人体�到超剂�照射的放射事故,公安机关�助调查。
  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ç�†æ”¾å°„性å�Œä½�ç´ ä¸¢å¤±ã€�被盗的放射事故,å�«ç”Ÿè¡Œæ”¿éƒ¨é—¨å��助调查。
ã€€ã€€ç¬¬å…æ�¡ å�‘生放射事故的å�•ä½�å�Šå…¶ä¸Šçº§ä¸»ç®¡éƒ¨é—¨ï¼Œå¿…须积æž�é…�å�ˆå�«ç”Ÿè¡Œæ”¿éƒ¨é—¨ã€�公安机关对放射事故的调查,å�šå¥½å–„å�Žå¤„ç�†å·¥ä½œ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