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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之放射事故管�规定

  「法规分类��236006200101

  「标题�放射事故管�规定

  「时效性�有效

  「�布����生部;公安部

  「�布日期�2001/08/26

  「实施日期�2001/08/2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医政类

  「文���生部令�公安部令第16�

  「题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时有效处�放射事故,�轻事故造�的�果,根�《放射性��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例》(以下简称《�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适用于中�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输�储存放射性��素�射线装置过程中�生的放射事故的处�。

  第三� 对放射事故处�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四� �生部和公安部按照《�例》规定的�责范围,负责监��管�和指导全国放射事故的调查处�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自的�责范围内,负责放射事故的调查处�和监�管�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助上级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调查处�放射事故。

  第五� �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人体�到超剂�照射的放射事故,公安机关�助调查。

  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放射性��素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生行政部门�助调查。

  第六� �生放射事故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积����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放射事故的调查,�好善�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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