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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纪�规行为处�规定(2011版)

��:中�人民共和国人社部 2011年12月13日

第二章 应试人员�纪�规行为处�

  第六�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绩无效:

  (一)�带规定以外的物�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置的;

  (二)��醒��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的;

  (三)在试�规定以外�置书写本人信�,或者以其他方�标注信�的;

  (四)未在规定座��加考试,或者未�考试工作人员�许擅自离开座�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作答笔迹�一致的;

  (六)以�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传接信�的;

  (七)��规定翻阅�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出�答�,或者考试结�信��出�继续答�的;

  (�)其他一般�纪�规行为。

  第七�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得�加�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答题纸�答题���稿纸等的;

  (三)故���试��答题纸�答题�,或者将试��答题纸�答题�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件��明,或者以其他�正当手段获�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顶替�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在考试结��,传播考试试题�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用�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与考试相关信�的;

  (�)其他严��纪�规行为。

  第八�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从考试工作人员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按照本规定第六�或者第七�处�;��《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法处�;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

  (二)拒��妨�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责;

  (三)���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秩�的行为。

  第�� 对�供虚��明�料或者以其他�正当手段�得相应�书的,由�书签�机关宣布�书无效,收回�书,并�照本规定第七�处�。对其中涉��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得�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 代替他人�加考试的,2年内�得�加�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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