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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纪�规行为处�规定(2011版)

��:中�人民共和国人社部 2011年12月13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得�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应当自�生�纪�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的应试人员�以在�款规定的期�内报�,但应当在期�届满��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一�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纪�规行为处�规定》(人事部令第3�)�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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