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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2012年1月31日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利和义务

  第四�四� 生产����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应当载明有关�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业�害的事项,以��法为从业人员办�工伤社会�险的事项。

  生产�����得以任何形�与从业人员订立�议,�除或者�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五� 生产����的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存在的�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对本��的安全生产工作�出建议。

  第四�六� 从业人员有�对本��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拒��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安全生产工作�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低其工资��利等待�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第四�七� 从业人员�现直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止作业或者在采��能的应急措施�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得因从业人员在�款紧急情况下�止作业或者采�紧急撤离措施而�低其工资��利等待�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第四�八� 因生产安全事故�到�害的从业人员,除�法享有工伤社会�险外,�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的�利的,有��本���出赔��求。

  第四���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从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第五�� 从业人员应当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本�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能力。

  第五�一� 从业人员�现事故�患或者其他�安全因素,应当立��现场安全生产管�人员或者本��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时予以处�。

  第五�二� 工会有�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时设计��时施工��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出��。

  工会对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法�益的行为,有��求纠正;�现生产�����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现事故�患时,有��出解决的建议,生产����应当�时研究答�;�现��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生产����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险场所,生产����必须立�作出处�。

  工会有��法�加事故调查,�有关部门�出处���,并�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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