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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2012年1月31日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与调查处�

  第六�八� 县级以上地方�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建立应急救�体系。

  第六��� �险物�的生产����储存��以�矿山�建筑施工��应当建立应急救�组织;生产��规模较�,�以�建立应急救�组织的,应当指定兼�的应急救�人员。

  �险物�的生产����储存��以�矿山�建筑施工��应当�备必�的应急救�器��设备,并进行�常性维护��养,��正常�转。

  第七�� 生产�����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报告本��负责人。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采�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少人员伤亡和财产�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的部门,�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得故�破�事故现场���有关��。

  第七�一�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

  第七�二�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立�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和个人都应当支����事故抢救,并�供一切便利�件。

  第七�三� 事故调查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科学的原则,�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出处���。事故调查和处�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四� 生产�����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的责任并�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渎�行为的,�照本法第七�七�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五� 任何��和个人�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法调查处�。

  第七�六� 县级以上地方�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本行政区域内�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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