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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若干事项的公告

来源:辽宁消防网 2014-06-11 08:55:00

辽宁省关于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若干事项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将执行该《规定》的若干事项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范围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类别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1、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
  (一)实施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二)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三)审批程序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专家评审工作时限)。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主要为灭火器维修厂家);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二)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三)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满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四)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但应满足《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注销其资质:
  1、自行申请注销的;
  2、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3、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终止的;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5、资质被依法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六、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4、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5、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6、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2、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3、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4、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5、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6、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7、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2、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过渡期有关事项
  鉴于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我省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尚未开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和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资质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规定》实施需求的实际情况,省公安消防总队决定实行过渡期制度,放宽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鉴定报名条件,开设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认定业务,对各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实施临时资质许可。过渡期结束后各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过渡期制度政策。未取得资质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申请时限及资质有效期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限截至:2014年10月31日。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申请时限截至:2014年11月30日。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申请时限截至:2014年11月30日。
  4、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限截至:2014年10月31日。
  5、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申请时限截至:2014年11月30日。
  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
  (二)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报考要求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1)临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①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②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③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④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⑤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⑥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2)临时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①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②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③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④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2、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时间定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0日止。
  3、报名地点为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审批窗口。
  (三)过渡期内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要求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
  ①取得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者;
  ②消防控制室负责人及领班人员或从事消防检测、维保工作人员满一年以上者。
  2、过渡期内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时间定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0日止。
  3、报名地点为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审批窗口。
  (四)临时资质受理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满足过渡期管理要求,且具备正式资质其它条件的,可以参照《规定》申请相应临时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
  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应当是具有《规定》实施前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经历的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以前所从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都可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申请单项正式资质和另一项临时资质以及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具备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五)临时资质审批流程
  临时资质受理审批程序参照正式资质办理。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的报名工作,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企业申请临时资质审批,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
  (六)临时资质的执业范围及要求
  临时资质与相应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同,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可在辽宁消防网(http://www.ln119.com)“站内公告”栏目中查询。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咨询电话:
  024-86934535、024-86934552
  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咨询电话:
  沈 阳:024-83962570
  大 连:0411-82185562
  鞍 山:0412-5591159
  抚 顺:024-52867457
  本 溪:024-43889025
  丹 东:0415-2891016
  锦 州:0416-2601821
  营 口:0417-2956226
  阜 新:0418-3356119
  辽 阳:0419-2134219
  铁 岭:024-74617802
  朝 阳:0421-2650424
  盘 锦:0427-2682728
  葫芦岛:0429-666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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