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一级消防工程师
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用性
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用性

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用性

整理如下:

建筑性质 不同耐火等级的层数要求
厂房

二级乙类最多为6层

三级丙类最多为2层

三级丁、戊类最多为3层

四级丁、戊类最多为1层

记忆口诀:二乙六,三丙二,三丁戊三,四丁戊单。

仓库 甲类、三级乙类、四级丁戊类仓库,只能为单层
民用建筑 三级最多为5层;四级最多为2层

商、展、老、幼、医、教、食、菜、影、剧、礼,三级最多为2层

除影、剧、礼外;上述四级只能为单层

二、检查方法

(一)对比样品

(1)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构件、全钢结构建筑,选用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环氧类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2)室内隐蔽钢结构,选用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环氧类钢结构防火涂料。

(3)除钢管混凝土柱外,设计耐火极限大于2.00h的构件,选用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环氧类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4)室外或露天钢结构,选用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

(5)海洋及石化类钢结构建筑,选用室外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室外环氧类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二 )检查涂层外观

(1)用0.75~1kg锤子轻击涂层检测其强度,用1m直尺检测涂层平整度检查防火涂层有无开裂、脱落;用黑色平绒布轻擦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层表面5次,平绒布应不变色。

(2)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层表面如有个别裂缝,其宽度应0.5mm,且膨胀性防火涂料任意1m内不应超过1条,非膨胀型防火涂料任意300mm×100mm范围内不应超过3条。

(三)检查涂层厚度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且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现场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测厚仪分别测量其厚度。涂层厚度为各测厚点厚度的平均值。钢结构防火涂层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且厚度不足部位的连续面积的长度不应大于1m,并在5m范围内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平均厚度允许偏差为设计厚度的土10%,且非膨胀型不大于土2mm,膨胀型不大于士0.2mm。

(四)膨胀倍数

1、在已施工涂料的构件上,随机选取3个不同的涂层部位,分别用磁性测厚仪测量其厚度。

对厚度大于3mm的钢结构防火涂料,供火时间不低于10min对厚度小于或等于3mm的钢结构防火涂料,供火时间不低于5min。

2、厚度小于或等于3mm的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膨胀倍数大于或等于10;厚度大于3mm的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膨胀倍数大于或等于5。

 

01-05
总平面布局
总平面布局

总平面布局

一、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

二、常见企业总平面图布局

三、防火间距
对防火间距实地进行测量时,应沿建筑周围选择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四、消防车道
(一)检查内容

(二)检查方法(注意事项)
①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②宽度、高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
③当消防车道设置在建筑红线外时,还应查验是否取得权属单位的同意,以确保消防车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01-05
平面布置
平面布置

平面布局

通用要求: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一、厂房

二、仓库

三、民用建筑



四、汽车库、修车库

五、人防工程

01-05
灭火救援设施
灭火救援设施

一、消防电梯

(将消防电梯兼作客梯或货梯)

(一)检查内容

(二)检查方法(注意内容)
⑴使用首层供消防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检查消防电梯能否下降到首层并发出反馈信号,此时其他楼层按钮不能呼叫消防电梯,只能在轿厢内控制。
⑵模拟火灾报警,检查消防控制设备能否手动和自动控制电梯下降至首层,并接收反馈信号。
⑶使用消防电梯轿厢内专用消防对讲电话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不少于2次的通话试验,通话语音清晰。
⑷使用秒表测试消防电梯由首层直达顶层的运行时间,检查消防电梯行驶速度是否保证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三、消防救援口

01-05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

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保证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已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

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01-05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一)具有执行消防法规标准的原则性(这是衡量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标准)。

(二)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责任性(这既是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政治要求和社会要求,也是伦理要求)。

(三)具有高度的服务性

(四)具有与社会经济联系的密切性

01-05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概述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概述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道德概述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1、具有执行消防法规标准的原则性(这是衡量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标准)。

2、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责任性(这既是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政治要求和社会要求,也是伦理要求)。

3、具有高度的服务性

4、具有与社会经济联系的密切性

01-05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原则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原则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原则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原则的特点

(1)本质性;

(2)基准性;

(3)稳定性;

(4)独特性。

记忆口诀 :基本独稳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原则的作用【2020】

(1)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指导、制约作用

(2)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理职业关系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

(1)维护公共安全原则;【2015】

(2)诚实守信原则。

不仅是注册消防工程师步入行业的“通行证”,体现着道德操守和人格力量,也是具体行业立足的基础。

01-05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道德规范【2015】

1、爱岗敬业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和核心

2、依法执业 【2020】

3、客观公正 【2019】

它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的本质要求,也涉及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本质特征;它不仅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规范,是其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品质,也是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4、公平竞争

5、提高技能

6、保守秘密

这不仅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行业纪律,也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基本道德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7、奉献社会

记忆口诀:爱法课(客),密会竞技。

01-05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道德修养

(一)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性

(1)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是促进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兴旺发达的需要;

(2)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是促进注册消防工程师进步和成才的需要;

(3)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是做好本职工作,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

(4)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是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

(二)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

(1)理论修养;

(2)业务知识修养;

(3)人生观的修养;

(4)职业道德品质修养。

(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1)自我反思

(2)向榜样学习

(3)坚持“慎独”; 【2016】

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职业道德修养时要坚持“慎独”,即不管所在单位的制度有无规定,也不管有无监督,领导管理严不严,都能够自视地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

(4)提高道德选择能力。

01-05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一)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一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保证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已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三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四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五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二)从业条件和范围(全国范围内从业)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
(一)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 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2)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注意:不包含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且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热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四)法律责任

情形 法律责任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01-05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三)注册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每个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注册统一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四)注册执业

级别 一级 二级
执业范围 全国范围 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含灭火器维修)

(四)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权力 义务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 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法律责任

情形 法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同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01-05
建筑定性
建筑定性

建筑定性是确定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以建筑定性为基础,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达到既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节约投资的目的。确定建筑耐火等级,是最基本的建筑防火技术措施之一。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在建筑防火检查中,首先应对建筑定性的正确性和耐火等级的合理性进行检查,为下一步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的检查提供相应的判定依据。

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中,主要通过对建筑物的高度、层数、火灾危险性、使用性质等进行检查,核实建筑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 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01-05
建筑耐火等级
建筑耐火等级

一、检查内容
(一)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二)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

(三)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

二、检查方法

01-05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的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同时满足

1、有防火墙分照

2、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

3、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

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晾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计算步骤:
1、画简图,标出数字;
2、从头到脚:算出从室外设计地面至顶的高差;
3、处理头脚

头:女儿墙不算,局部突出辅助用房≤1/4不算;

脚:对于住宅,≤ 1.5或≤ 2.2不算。

特殊情况: 台阶式地坪的处理。

01-05
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

(二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建筑层数检查时,需要注意,以下情况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建筑高度 层数
顶部突出不计入 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1/4 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一般计算规则

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

或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自然层
底部不计入 对于住宅,≤1.5、≤ 1.5或≤ 2.2 ≤ 1.5或≤ 2.2
01-05
火灾危险性
火灾危险性

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检查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时,需要注意: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数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按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是因为其数量少,即使气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汽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所以,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仍可按戊类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 且同时满足
<5% 1、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
丁类、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10%
丁类、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20% 1、封闭喷漆工艺
2、保持负压
3、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

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仓库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同时,为了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要尽量储存一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存储过程中要采取分区域布置,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许存放在一起。

(2)丁、戊类储存物品本身虽属于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因此,对于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当可燃包装的质量大于物品本身质量的1/ 4或可燃包装(如泡沫塑料等) 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01-05
民用建筑类别
民用建筑类别


民用建筑类别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进行确定,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检查民用建筑类别时,需要注意:

(1)民用建筑防火要求

民用建筑分类 细分 防火要求
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 按住宅建筑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如宿舍、公寓) 按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54 m 建筑高度27m<h<54m 建筑高度<27m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且分隔单元建筑面积≤300㎡) 的住宅
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h>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h>24m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高度h>24m的单层公共建
2.建筑高度h≤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2)对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层、多层还是高层建筑进行检查。这时需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

(3)建筑防火检查中,如遇到规范中未列举的建筑,需要根据建筑功能的具体情况,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通过类比划分的标准确定建筑类别。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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