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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

来源:233网校 2018-05-18 16:05:00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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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确定了应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范围。

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根据在正常情况下对消防员的测试结果,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 23m,否则,人体的体力消耗很大。对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烟、通风条件很差,受当前装备的限制,消防员通过楼梯进入地下的困难较大,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满足灭火作战和火场救援的需要。

本条第 3 款中“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设置消防电梯,主要指当建筑的上部设置了消防电梯且建筑有地下室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部分;除此之外,地下部分是否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埋深和总建筑面积来确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快速组织灭火行动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展开救援。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见本规范第 5.5.24A 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设置消防电梯层数的确定,主要根据消防员负荷登高与救援的体力需求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使用人员的特性确定的。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8 条和第 6.4.3 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 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条文说明】

本条第 2~4 款为强制性条文。在消防电梯间(井)前设置具有防烟性能的前室,对于保证消防电梯的安全运行和消防员的行动安全十分重要。消防电梯为火灾时相对安全的竖向通道,其前室靠外墙设置既安全,又便于天然采光和自然排烟,电梯出口在首层也可直接通向室外。一些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电梯出口,可以采用受防火保护的通道,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室外。该通道要具有防烟性能。

本条根据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以及救助老年人、病人等人员的需要,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及尺寸。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 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 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8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 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体积大于 10000㎡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室内消火栓是控制建筑内初期火灾的主要灭火、控火设备,一般需要专业人员或受过训练的人员才能较好地使用和发挥作用。

本条所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范围,在实际设计中不应仅限于这些建筑或场所,还应按照有关专项标准的要求确定。对于在本条规定规模以下的建筑或场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设置与否。

对于 27m 以下的住宅建筑,主要通过加强被动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扑救来防止火势扩大和灭火。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可以根据地区气候、水源等情况设置干式消防竖管或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干式消防竖管平时无水,着火后由消防车通过设置在首层外墙上的接口向室内干式消防竖管输水,消防员自带水龙带驳接室内消防给水竖管的消火栓口进行取水灭火。如能设置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则要尽量采用湿式系统。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间位置不靠外墙时,应采用管道与干式消防竖管连接。干式竖管的管径宜采用80mm,消火栓口径应采用 65mm。

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条文说明】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和使用方便,适用于非专业人员使用。本条结合建筑的规模和使用功能,确定了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范围,以方便建筑内的人员扑灭初起火时使用。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有关要求见公共安全标准《轻便消防水龙》GA 180。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老年人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条文说明】

8.3.1~8.3.4 这 4 条均为强制性条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绝大多数建筑内的初起火,应用广泛。根据我国当前的条件,条文规定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场所,规定中有的明确了具体的设置部位,有的是规定了建筑。对于按建筑规定的,要求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四条所规定的这些建筑或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伤亡大的特点。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不同分区,措施可以不同;总体上要能保证整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特别要考虑所设置的部位或场所在设置灭火系统后应能防止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到另一个防火分区中去。

(1)邮政建筑既有办公,也有邮件处理和邮袋存放功能,在设计中一般按丙类厂房考虑,并按照不同功能实行较严格的防火分区或分隔。对于邮件处理车间,可在处理好竖向连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条件下,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中的重要部位仍要尽量采用其他对邮件及邮件处理设备无较大损害的灭火剂及其灭火系统保护。

(2)木器厂房主要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3)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较高、扑救难度大,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内各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于医院内手术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的规定,不在手术室内设置洒水喷头。

(4)建筑内采用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传播危险。旅馆、商店、展览建筑使用人员较多、有的室内装修还采用了较多难燃或可燃材料、大多设置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这些场所人员的流动性大、对环境不太熟悉且功能复杂,有的建筑内的使用人员还可能较长时间处于休息、睡眠状态。可燃装修材料的烟生成量及其毒性分解物较多、火源控制较复杂或易传播火灾及其烟气。有固定座位的场所,人员疏散相对较困难,所需疏散时间可能较长。

(5)第 8.3.4条第 7 款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任一层的建筑面积。每个厅、室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6)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有效降低该类场所的火灾危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及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Ⅰ级的民用建筑,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此,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 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 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主要考虑了该类建筑面积大、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大、可燃物多。

3 商店和展览建筑中的营业、展览厅和娱乐场所等场所,为人员较密集、可燃物较多、容易发生火灾,需要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的场所。

4 重要的档案馆,主要指国家现行标准《档案馆设计规范》JGJ 25 规定的国家档案馆。其他专业档案馆,可视具体情况比照本规定确定。

5 对于地市级以下的电力、交通和防灾调度指挥、广播电视、电信和邮政建筑,可视建筑的规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体情况确定。

6 剧场和电影院的级别,按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 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 确定。

10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的规定,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为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13 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主要有: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

为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人员能及时获知火灾信息,及早探测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和警报装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 500㎡ 时,也可以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烟感探测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如规模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可通过电池或者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能够探测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时发出报警,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本条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现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规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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