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卸灭火器
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方可拆卸器头或者阀门。
灭火器拆卸后,对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以及器头(阀门)和储气瓶等零部件进行检查。检查并确认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内部缺陷,符合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检查并确认器头(阀门)和储气瓶等零部件存在规定的需要更换情形的,对其相应的零部件进行更换。
(2)灭火剂回收处理
灭火器拆卸后,首先要对灭火器内的灭火剂进行清除;为防止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要对维修中清除出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干粉灭火剂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1)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出的剩余灭火剂不得用于再充装。对于这类灭火剂,按照ABC 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回收储存,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
2)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出的灭火剂按照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产品技术标准,且无外来杂质的,可用于再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按照前款的要求回收储存。
3)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回收储存后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产企业作为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者送至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3)水压试验
灭火器再充装前,维修机构必须逐具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的零部件进行水压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还要逐具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
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灭火器零部件包括筒体或者气瓶、储气瓶、可不更换的器头(阀门)、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筒体或者气瓶与器头(阀门)的连接件等。
1)试验压力。按照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2)试验要求。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气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
(4)更换零部件
经对灭火器零部件检查和水压试验后,维修机构按照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对具有缺陷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更换,但不得更换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外部存在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的,可补加涂层; 补加涂层要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褶皱等缺陷,补加涂层不得覆盖铭牌标志。
(5)再充装
根据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灭火器铭牌信息,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操作要求,实施灭火剂、驱动气体再充装。灭火器再充装时,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再充装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再充装前,对经水压试验合格、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干燥处理。清洗时,不得使用有机溶剂洗涤零部件,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零部件进行干燥处理,以确保灭火器各零部件洁净干燥。
2)再充装的灭火剂要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采用回收再利用的干粉灭火剂、洁净气体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剂再充装时,按照上述"(2)灭火剂回收处理"维修程序的相关要求进行灭火剂回收。灭火剂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再充装。
3)灭火剂的充装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符合该型号的灭火器充装要求,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并做好记录。
4)ABC干粉、BC干粉灌装设备分别独立使用,充装场地完全独立分隔,以确保不同种类干粉不相互混合、不交叉污染。
5)储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充气时,根据充装的环境温度调整充装气体压力,驱动气体充压不得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不得高于-55℃。
6)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储气瓶按照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者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已充装的储气瓶进行更换。
7)再充装后的储压式灭火器、储气瓶要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过程中不得有气泡泄漏现象,并做好试验记录。
(6)维修记录
维修机构需要对维修过的灭火器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灭火器维修记录、报废记录与维修前的灭火器信息记录合并建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