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第一篇第二章高频考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一消考试教材内容比较多,如何利用更短的时间掌握考核重点,高效通过考试是每个考生的必修课。233网校老师通过对历年考情分析,整理了一消《综合能力》重要考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篇第二章高频考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
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一)从业条件和范围(全国范围内从业)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 |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 |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 |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
执业范围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注意:不包含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 |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
第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二)法律责任
情形 | 法律责任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形 | 法律责任 |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二)注册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每个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注册统一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三)注册执业。
级别 | 一级 | 二级 |
执业范围 | 全国范围 | 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 | 义务 |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
(四)法律责任
情形 | 法律责任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同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 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形 | 法律责任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
情形 | 法律责任 |
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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