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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授予成教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2006年11月15日来源:233网校

  (二)各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向授位单位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二);

  (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网络本科毕业生的学校录取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学位授予单位的校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报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报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二);

  (3)上报申请学生Visual FoxPro格式数据库文件,字段信息格式及要求见附件三,文件名字:年份(四位)+单位代码(五位)。dbf;

  (4)上报学位申请责任书(见附件四);

  (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授位单位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在工作中,如有违反《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和本暂行实施办法,严重影响授予学士学位质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直至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或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二条 各授位单位应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0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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