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经入学,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患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因工作变动需要或者在原专业学习确有特殊困难,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和生源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非相同或相近专业,或不同教育类型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毕业年级的学生;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工作站(点),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人申请,转出和转入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校内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二)学生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两校同意,并填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转学审批表》,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的假期至开学后一月之内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因各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意见),经本人申请,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离校(或站点),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除应征入伍者外,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因病休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复查诊断证明和意见)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升级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且一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超过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二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一学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期末课程考核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成人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经退学,学籍即行取消,不得申请复学、转学等学籍异动。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可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给予一次重修补考机会,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注册时确定的姓名、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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