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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暨考务组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4月27日来源:红河学院

  一、总 则
  条 为加强成人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做好考务组织工作,维护考核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使课程考核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在结束时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行课程考核的,应提前向远程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处申请缓考。
  第三条 课程考核有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等形式。除外语类课程可根据特殊需要采取笔试、口试或两种兼用的考核方式外,其他课程(艺术、体育类除外)考核均应以闭卷或开卷笔试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准备
  第四条 考核组织工作应在主管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 考核前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系统复习,使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加深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不得划考核范围、暗示考核题目,更不得泄露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前应加强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使学生正确对待课程考核,自觉地遵守考场纪律。
  第七条 考核期间、地点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并至少要提前一周通知到学生。
  三、命题与制卷
  第八条 考核命题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命题时每门课应同时准备两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考题,并附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试卷格式由远程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处提供。
  第九条 考核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要反映本门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并兼顾理论知识、概念、综合分析、应用等方面的内容。考题的份量应以中等程度学生在两小时之内答完为度,难易程度以检验学生学习水平高低,并使考核成绩呈正态分布为宜。
  第十条 任课教师将试题出好后须送系主任审核。并于考核的四周前送远程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一条 各函授点在当地聘请任课教师,要求在面授结束前,将试题(A、B卷)及时送交到远程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处。
  第十二条 考题应由远程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处在保密的情况下按考场人数多少分装成袋,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按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考卷,并妥善保管。赴外地函授点监考人员不得携带考卷或答案在旅途中访友探亲或旅游,不得以邮寄的方式传递考卷或答案,以防泄密或丢失。
  第十四条 函授点有责任提供安全保密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考卷。监考人员须在考核开始前十五分钟将密封的考卷带到考场,当众验封后启封。
  第十五条 在考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必须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考题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远程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处及主管副院长,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四、考核与监考
  第十六条 考核应安排在照明条件好、桌椅齐备无损、桌面平整,且能保证隔位就座的教室进行。如隔位就座确有困难,可采取不同年级、不同课程插花安排考生就座的方式,确保相邻两座考生考卷各不相同。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由教务处及函授点选派。选派对象应是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班主任必须参与监考工作。
  第十八条 凡考生在60人以下的考场,至少应有两名监考人员;61人至100人的考场至少应有三名监考人员。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红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监考人员守则》,执行《红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生考场规则》,维护好考场内外秩序。设有两个以上考场的考点,应指定主监考一至两人。主监考要对该考点的考核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做好考试的时间控制、考场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突发问题的处理等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红河学院远程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证,并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考人员在执行监考任务时应佩带监考证。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按规定顺序清点考卷及答案,并将有监考人员签字的考场记录一起装入试卷袋内。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收到监考人员交回的试卷后应立即组织任课教师阅卷。阅卷工作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评定学生成绩,不得打分过宽或过严,更不得任意提分、送分。
  第二十四条 阅卷教师应将学生成绩登录在《红河学院远程成人教育学院函授学生考试考查成绩表》上,签字后连同考卷一同交教务处。有上网条件的要求在网上登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如因阅卷评分有误必须改动者,须由阅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远程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处主任或主管副院长批准方可改动。
  第二十六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考核结果认真分析,并写出书面分析报告送远程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处。远程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处也应对考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的文字材料应存入教学档案。
  五、违纪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遵守考场纪律,树立良好考风、严禁作弊。考生违反考核纪律或有作弊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或以考谋私。考核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1、监考中未履行《红河学院远程成人教育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2、评卷中责任心不强、造成错评、漏评、计分错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者;
  3、工作不负责任至使考核内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4、丢失考卷、答卷者;
  5、利用监考之便,为考生提供舞弊条件者;
  6、故意损坏考生答卷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7、包庇、掩盖、纵容舞弊行为者;
  8、以考核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谋私者;
  9、打击、诬陷、报复考生者;
  10、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者;
  11、对因考点、考场工作秩序混乱而造成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者;
  12、有其它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九条 处理监考中违纪行为的责任者时,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函授点工作人员违纪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由学校提出意见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的,处分决定归入学籍档案,并通报其单位,并根据其以后的认识态度和表现,决定是否撤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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