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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6年成人高考报名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16年8月25日

  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招生院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和普通高校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招生类型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 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二、招生计划

  (一)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成人高校编制在各地招生专业目录(包括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范围、外语语种、函授站、授课地点、收费标准等内容);第二阶段自治区教育厅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确定的招生规模,组织所属成人高校编制各专业在各地招生计划数,招生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在生源地报名人数的85%。

  (二)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实行网上编制和管理,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送、调整等工作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区、市)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均必须使用“系统”在网上全口径编制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自治区教育厅计划管理部门、招生办公室在网上管理区属成人高校的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包括管理所属成人高校的登陆帐户、登录密码,通过“系统”网上审核、调整、打印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分省计划。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确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规模编制招生分省计划。

  (三)各成人高校应在“系统”中提供的专业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

  (四)各成人高校在计划编制过程中要立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尽可能减小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生规模。

  (五)在我区举办函授教育的各成人高校,必须按规定履行过函授站登记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

  (六)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核准备案。

  (七)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接收、核对各成人招生院校在我区的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不擅自接收并公布未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的分省招生计划,也不擅自拒绝公布教育部汇总分送的分省招生计划。

  三、报 名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且要求报考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自治区招办将在《2016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在新疆招生专业目录说明》及考生的“报名信息校对单”中特别告知考生:其毕业后所获得的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请其慎重报考。

  (二)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报名。

  (三)报名点设置

  报名点分别设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哈密地区、吐鲁番市、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奎屯市等16个地、州、市招生办公室。

  1、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负责本地(含兵团各师局)范围内各科类、层次的考生报名工作。

  2、各考区报名点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个县(市)或高校报名点。

  3、各地必须给下设报名点配备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并确保报名全过程正常使用。

  4、考生可就近报考。

  5、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程序

  今年我区成人高校报名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信息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预报名阶段: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新疆成人高考报名网站(网址:http:// 124.117.250.18 )点击“成人高考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了解我区成人高考政策规定,查询学校招生的有关情况,按照系统的提示和要求,输入个人报考信息,并选择现场信息确认点。

  现场报名信息确认阶段:考生本人必须在自己选择的现场信息确认点规定时间内,持二代身份证现场办理信息确认手续,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报名资格审核;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交纳报名考试费;进行电子摄像;对报名信息进行现场核对签字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准考证。

  现场信息确认时,考生需交验以下材料:

  1、考生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

  2、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同时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证书遗失者,需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与毕业证书同等效力的毕业证明。凭假证或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证件,获得报名、考试、入学资格的,何时发现,何时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符合录取免试、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须交相关部门颁发原始证件及复印件和《2016年自治区成人高校招生免试、加分考生登记表》。

  (五)考生须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在新疆成人高考报名网站上统一公布的2016年新疆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计划选择高校和专业,并按要求认真填报相关信息。

  (六)填报志愿及注意事项

  今年我区继续实行考生志愿填报和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方式改革。其步骤如下:

  1、考生网上预报名时,在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的同时,须进行确认,且考生可填报一所院校和专业志愿。

  考试结束、公布考生成绩后,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登录志愿填报系统,填报“正式志愿”(考生可填报一所院校和专业志愿)。“正式志愿”与“意向志愿”的学习层次、科类、语种必须相同,所报学校或专业可以不同。未在指定时间填报“正式志愿”的考生,默认其“意向志愿”为“正式志愿”。

  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登录新疆招生网,在规定的征集志愿期间,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和专业情况填报征集志愿(考生可填报一所院校和专业志愿),作为调剂录取的依据。征集志愿与原报志愿的层次、科类须相同。

  已录取的考生,如自愿退档,不再进行二次投档录取。

  2、高起本考生可以兼报三门统考公共课科目相同的专科志愿(专科录取时,理化综合、史地综合成绩不计入总分)。

  3、考生的《报名信息校对单》(以下简称《校对单》)内容是考生报名、考试、录取的重要凭据。考生在报名、填报志愿时须认真核查本人姓名、性别、族别、二代身份证号、语种、志愿等重要信息,如有差错,考生应当场向报名点工作人员提出更正,确认无误后须在《校对单》上签名确认。考生信息一经签名确认后,因填报信息错误造成的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4、考生须认真阅读《考试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与《校对单》一并交报名点留存备查。

  5、考生报名及志愿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6、凡经过网上报名而未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

  (七)报名、填报志愿时间

  各层次、科类考生的报名起止时间为8月28日至9月12日,现场信息确认时间由各地、州、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确定,并在成人高考报名网上公布。

  填报正式志愿时间为11月22-24日。

  填报征集志愿时间为12月12-13日。

  (八)报名考试费标准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须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考试费。具体标准为:

  报名费:每人每科8元;考试费:每人每科15元。

  (九)对各报名点的有关要求

  1、设考区报名点的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必须按自治区的统一要求编排考场、考号,对不同科类、层次的考生要严格区分,坚决杜绝不按规定和要求,擅自更改考场,擅自增加考生的现象。

  2、各报名点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专升本报名资格、加分照顾考生的条件审核等工作。

  3、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执行。

  (十)体检

  考生报名时不需进行体检,新生录取后,由招生学校组织体检,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考 试

  (一)考试语种

  考试分汉语言(民考汉)、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四个语种。

  以上各考试语种、科类全部采用网上评卷的模式进行制卷和考试。

  (二)考试科目

  1、高中起点考试科目

  (1)高起本考试按文、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

  文科:语文;数学(文);外(汉)语;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

  理科:语文;数学(理);外(汉)语;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

  (2)高起专考试按文、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

  文科:语文;数学(文);外(汉)语。

  理科:语文;数学(理);外(汉)语。

  上述“外(汉)语”中的“外语”指的是报考汉语言招生计划的考生考外语,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由考生根据报考学校对招生专业的要求选择一种;“汉语”指的是报考民语言招生计划的考生考汉语。

  以上各科类统一命题考试科目设置见附件2。

  2、专升本考试科目

  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为政治、英语(基础汉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各学科门类、专业与统考科目对照表见附件3。

  上述的“英语” 指的是报考汉语言招生计划的考生考英语;“基础汉语” 指的是报考民语言招生计划的考生考基础汉语。

  (三)填报汉语言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族考生(统称“民考汉”考生),全部用汉语言文字答卷。

  (四)填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考生,用与所报招生计划相对应的维、哈、蒙三个语种中的一种语言文字答卷。

  (五)考生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则》。

  (六)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它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凡报考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自行与所报院校联系,根据院校确定的考试时间和地点进行专业加试。成人高校进行专业加试必须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注明并自行组织命题和考试。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及成人高校确定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必须于成人高考前报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七)统考科目按教育部《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命题。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八)考试时间

  2016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为10月29日至31日,具体时间详见附件4。

  (九)试(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实行地、州、市负责制。

  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成立由招生考试机构、保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试卷进入保密室后实行监控录像6小时回放制度,考点分卷场所必须有监控录像,所在地的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录像的回放查看工作,随时报告异常情况。所有分卷及收卷场所要全方位视频监控,强化过程监控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保密室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许设立考区。要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及有组织、有预谋的集体舞弊等重大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时报告当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十)试(答)卷拉运工作

  试(答)卷运送前进行车辆检修、维护、保证车况良好;试(答)卷由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按规定派专人(包括公安或武警在内不少于4人)负责,专车(不少于2辆)运送;以密封车运送并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保证车辆GPS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押运路程在500公里以上的考区,押运车辆每车配备2名专职驾驶员;严禁非押运人员随车和捎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中途停靠符合有关规定,安全保卫、保密等环节的要求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考区管理:全疆共设16个考区,各考区考点设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必须设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县级及其以下单位原则上不设考点。各考区所在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负责考试的组织工作。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要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各地政府主管领导是本地区成人高考第一负责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高校、中学有承担考点的义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试(答)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分发、拆封、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每个环节必须由经手人履行签字交接手续。两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试卷,并全程同行护送试卷从考务办公室经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不得在途中办理其他事项或更改路线。考场内的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桌口朝前)、单行。

  各地、州、市对发生的违规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上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

  考试期间,实行考风考纪违规上报制度。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否则将追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十二)网上评卷工作。2016年我区各语种、层次、科类考试科目继续采取网上评卷。自治区各成人高校有责任承担成人高考网上评卷工作任务,高校教师有承担成人高考网上评卷工作的义务。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建立网上评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卷工作。承担网上评卷工作任务的高校要做好成人高考网上评卷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网上评卷的顺利进行。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

  五、录 取

  (一)我区成人高校招生实施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定于12月开始,并在12月30日前结束。

  (二)各成人高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各招生学校在我区的招生规模分语种和考试科类划定。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专升本和高起本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报教育部备案。

  (四)录取时,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和考生志愿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多不得超过20分。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五)录取中的主要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自治区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经本人申请,招生学校同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可免试就读我区成人高校专升本专业。

  4、民考汉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数据为准)按汉语言各层次、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双民”考生增加40分投档,“单民”考生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填报民语言计划且用民语言答卷的除民考汉所指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考生(简称“汉考民”)与“民考汉”考生同样对待。

  填报汉语言计划且用汉语言答卷的除民考汉所含民族及回族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自治区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录取时可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州、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自治区各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自治区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等南疆

  三地州的汉族考生。

  (7)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贫困县的考生。

  (8)年满25周岁以上的人员。

  (9)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回族考生。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8、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规定:残疾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公安部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报考疆内成人高等院校的,单科成绩不为零,均可照顾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9、年满4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考生,如无作弊行为,单科不为零,均可照顾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0、除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符合上述照顾政策中两项以上的南疆三地州的汉族考生,可享受两项(最多两项)照顾分值的累加,除此以外的其他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照顾分值按最高的一项计算,不得累加。

  11、符合照顾政策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高考总成绩。考生信息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

  (六)投档与调剂录取

  1、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原则上根据考生志愿按1:1.2的投档比例投档。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招生学校按计划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及专业,报自治区招办审核批准后,按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生源不足的院校在调剂录取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自治区2016年招生计划总数内,依据考生的征集志愿,依次进行调剂。

  2、调剂录取原则

  (1)专升本统考科目不相同的专业之间不能调剂生源。

  (2)生源调剂后仍不足的院校可进行计划调整。因生源不足,学校可以不完成招生生源计划。

  (七)录取阶段,所有成人高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研制的“系统”在网上进行计划调整,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积极配合成人高校做好生源和计划的调整工作。

  (八)录取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及时向教育部报送2016年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六、信息公开公示

  (一)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地、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免试入学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的信息自公示之日起保留半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七、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八、其 它

  (一)对违反招生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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