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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强化试题及答案三

来源:233网校 2016年8月29日

第31题单选 债权不同于特权的特征有 (  )

A.是对世权

B.是支配权

C.是请求权

D.是财产权

参考答案:C

第32题单选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 (  )

A.公民

B.自然人

C.法人

D.公众

参考答案:B

第33题单选 需要有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是 (  )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口头遗嘱

D.录音遗嘱

参考答案:B

第34题单选 被继承人死亡后,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的遗产份额 (  )

A.只能多于继承人

B.只能少于继承人

C.与继承人相同

D.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参考答案:D

第35题单选 离婚时,女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如女方生活有困难 (  )

A.由男方偿还

B.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C.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应由女方本人偿还

参考答案:D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只需简要回答基本内容,不需详细分析、论证和综合。

第36题简答 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参考答案: 第一,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如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第三,遗嘱的内容须合法。遗嘱中处分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内容须合法。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处分应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内容无效。

第四,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要求。除在危急情况下外,不得立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37题简答 简述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具体在适用动产善意取得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第二,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货币和无记名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即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得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第38题简答 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作用是什么?

参考答案: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它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体现为以下几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进行民事立法,完善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

(2)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和特别法的制定具有统统作用,使民事法律体系达到统一与和谐;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解释民法和民事单行法条文涵义的准绳;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三、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第39题简答 试述我国《民法通则》对人生权进行保护的意义。

参考答案:我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规定是在总结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作出的,在我国法制史上有重要的地位。对我国民事主体人身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1)赋予人身权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开创性的将人身权专列一章进行集中规定,并在知识产权和民事责任中也有具体的规定,足以显示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

(2)《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规定,是我国《宪法》中有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原则的具体化。

(3)对人身权的保护规定,使民法调整对象更加完整,也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同时也使我国民法学理论更趋完备。

总之,《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规定和实施,对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害,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现实的和深远的意义。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第40题简答 1989年7月,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某商场撞坏法国公民乙的相机,乙索高额赔偿遭到拒绝,双方诉至法院。问: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审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二人之间发生的是民事侵权关系,应当根据民事法律予以解决。

甲为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律。乙为外国人,但其在我国领域内发生了民事侵权关系,故适用我国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纠纷发生于1989年,因此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审理此案。

第41题简答 李明与其妻张梅及儿子李冬全家外出,因车祸而全家遇难,李明与张梅共同遗有存款5万元,现李明之兄李伯与张梅之父都认为自己是惟一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试问:这项遗产应由谁继承?

参考答案:李明一家同一车祸中死亡,难以确定三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人,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据此规定,李明与张梅系夫妻,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两个同时死亡,互不继承,李冬是晚辈,推定后死。那么这项遗产由李明、张梅二人各一半,各由他们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李明的遗产由李冬继承:张梅的遗产由李冬与其父共同继承。李冬死亡,属于他的继承遗产权利,就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应由其外祖父(张梅之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这5万元应由张梅之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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