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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做试题及答案七

来源:233网校 2017年6月25日

第31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 。

A.甲与乙之间的恋爱关系 B.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D.房地产公司与其销售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答案:B

第32题 甲在商场看中一件毛衣。标牌上的英文显示毛衣成分是涤纶。甲不懂英文,便向营业员询问,营业员骗其说是羊毛,家遂买下毛衣。商场营业员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 。

A.平等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 C

第33题 婴儿出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

A.行为 B.合法行为 C.事实行为 D.事件

答案:D

第34题 17周岁的聋哑人王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应被视为(  )。

A.成年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D

第35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 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A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只需简要回答基本内容,不需详细分析、论证和综合。

第36题 简述定金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答案: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定金的成立要件:①它以主合同的成立要件为前提,必须写上定金字样,当事人交付留置金、保证金、担保金、订约金或者押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为定金。②定金必须实际交付,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③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

第37题 简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答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规则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未定。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身份行为无效。

第38题 简述在抵押中,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抵押人的权利:

(1)对抵押财产享有占有权及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

(2)对抵押财产的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3)对抵押财产再设定抵押权。财产抵押以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抵押人可再次抵押。

(4)对抵押财产享有的处分权。

抵押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好抵押财产,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三、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第39题 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案:(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备的债。(2分)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2分)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2分)

(2)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

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问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5分)而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备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5分)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第40题 某日,8岁的甲与12岁的乙一起到所住的12层楼顶平台玩耍。玩耍过程中,甲捡起散落的砖头往下扔,乙阻止甲,但甲不听劝阻,继续扔。此时,丙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甲扔下的砖头恰巧砸中其头部,致使其受伤昏迷。路人见状,立即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丙于次日死亡。

问:(1)本案的侵权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1)侵权人是甲。(3分)

理由:甲基于过错,实施了侵害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4分)

(2)应由甲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4分)

理由: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4分)

第41题 孙秀英与16周岁的刘毅是养母与养子关系。孙秀英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位于市区临街,一直闲置。刘毅得知同学的哥哥陈志欲租用临街房开设小卖部,便主动将闲置房出租给他。刘毅未经养母同意,擅自与陈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500元,租期5年。随后,陈志请来装修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孙秀英得知后,立即向陈志提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陈志对房屋恢复原状,而陈志置之不理。孙秀英诉至人民法院。

问:(1)刘毅与陈志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

答案:(1)租赁合同无效(3分)

理由:刘毅年仅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租房这样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孙秀英同意或追认后,才具有效力。现孙秀英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应认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5分)

(2)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恢复原状。(3分)

理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刘毅的法定监护人孙秀英,对于因该租赁合同而导致的拆改房屋行为。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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