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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233网校 2015年7月14日

  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伙都是普通合伙,如果未加限制词“有限”,通常说的合伙是指普通合伙,而且通常称“合伙”。普通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并无资格限制,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可以签署合伙合同,均可以成为合伙人。但是,《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之间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最重要的内部法律文件,各个合伙人都是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正是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合伙才能作为一种多个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体而存在。

  (4)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普通”,就是指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并且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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